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于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簡稱《公約》)。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蹲h定書》)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場(Carbon Market)。
在碳市場的構成要素中,規則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規則具有強制性,如《議定書》便是碳市場的最重要強制性規則之一,《議定書》規定了《公約》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其他規則從《議定書》中衍生,如《議定書》規定歐盟的集體減排目標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歐盟從中再分配給各成員國,并于2005年設立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確立交易規則。有的規則卻是自愿性的,沒有國際、國家政策或法律強制約束,由區域、企業或個人自愿發起,以履行環保責任,如碳中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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