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適應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多層次的融資體系
為有效解決節能服務公司融資難的問題,一是建議中央和地方政府從支持節能減排的資金中拿出部分資金成立相應級別的節能擔�;�,為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融資擔保。二是建議各地將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后補助”的資金改為成立融資擔保基金。目前,上海、福建、寧波等省市,為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紛紛采取對合同能源管理達標項目進行“后補助”的方式,但是,這種補助對企業的吸引力并不大,而且依然解決不了節能投資的來源問題。如果將補助資金改為融資擔保基金,就可以充分利用擔保機制的放大作用,很大程度上解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融資問題。三是建議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根據節能項目的特點,特別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特點,設計出多種投資和融資金融品種,以切實可行的多種渠道和模式為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融資創造有利環境。
二、將節能改造費用列入公共機構的預算和采購
在國外,1992年美國兩院議會通過議案要求政府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政府樓宇的節能改造,從而達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預算,又取得政府機構帶頭節能的效果。在這個法案中,允許政府機構在不增加能源費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節約的能源費用與節能服務公司分享;同年加拿大政府也通過實施“聯邦政府建筑物節能促進計劃”(簡稱FBI),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動政府機構的節能。針對我國公立機構財務管理制度給合同能源管理發展帶來的壁壘,建議有關部門出臺規定,將節能改造費用視同能源費用列入公共機構的預算和采購,或者在一定時期內,對公立機構的能源費用實行固定額度預算制度,允許公共機構在不增加能源費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節約的能源費用與節能服務公司分享。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現行財務管理制度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政策壁壘,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能源用戶的節能積極性。
三、允許節能服務公司按照服務業營業稅稅率交納節能服務稅
根據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存在的稅負較重、提前納稅等問題,改革現行的稅收制度,一是允許節能服務公司將超出設備價格的收益部分按照服務業營業稅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同時,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實施的節能項目節能量,確定減免稅收的優惠幅度,節能量越大,優惠幅度就越大;二是在可能的情況下,考慮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公司分年度獲得節能收益的實際情況,分年度繳納服務所得稅。
四、建立適應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評估和信用體系
為有效規避合同能源管理發展中的信譽風險,需要建立相應的評估和信用體系。首先應由政府主管部門或授權的行業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從事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資質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過權威的渠道進行發布。其次,為解決合同能源管理實施過程中對節能量的認定所存在的分歧問題,要盡快建立適應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節能評估體系,要加強節能監測,完善節能監測體系,以便為合同能源管理節能量的確定和項目的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最后,為有效降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中的回款風險,建議將用能單位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回款情況納入央行的征信系統,以有效遏制用能單位失信行為的發生。
深入專題了解: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和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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