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我國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按照現行政策,實行合同能源管理節約的能源費用也不能由用能單位進行處置。而且,作為政府機關、公用事業等單位,每年的水電等能源費用都有固定預算,如果能耗開支今年降低很多,那么下一個財政年度該項撥款就可能被減少。例如,一家政府機關每年的用電費用為100萬元,引入能源服務降至60萬元,但是,根據政府部門實報實銷的財務制度,該政府機關不但無法將省下來的40萬元節能效益拿出來與節能服務公司分享,而且下一年度的電費還有可能減少。這樣一來,不僅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無法收回,而且上述這些用能單位也沒有引入能源服務的積極性。
三、現行稅收制度導致節能服務公司納稅負擔過重
基于市場運作的節能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時,其中也包括通過面向全社會的采購,為客戶優選節能設備。然而,我國稅務部門總把節能服務公司視為一般的節能設備銷售商,誤認為它是通過轉賣節能設備從中獲利,因此把節能服務合同看成設備購銷合同。這樣,稅務部門就把節能服務費視同一般節能設備銷售商的加價,納入增值稅的規范,也就是說,把本應該是適用稅率為5%的服務業營業稅的部分變成了17%的增值稅,稅負較重,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
同時,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來自于節能效益的分享,由于稅務部門把節能服務公司的服務看作簡單的設備銷售,因此把節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設備銷售的分期付款。根據我國稅收制度的權責發生制,在節能服務公司把節能設備安裝到客戶后就被認定為設備銷售已經實現,這樣,在節能服務公司為客戶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后還只剛剛開始分享節能效益(剛開始回收投資)時,就被認定應立即按合同全額上繳企業所得稅。本來節能服務公司為客戶出資做項目已承擔了風險,還得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稅,且稅負較重,不利于我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發展。
四、信譽體系不完善阻礙了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業的發展
目前,我國企業的信譽環境尚待改進,無論是節能服務公司還是耗能企業,都存在這個問題。企業懷疑節能服務公司的承諾是否是真的;節能服務公司懷疑客戶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節能效益。由于節能服務公司投資的不是獨立項目,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運行依附在客戶身上,由于自身沒有主動權,因此節能服務公司風險很大,往往是項目已經實施了,等到向客戶分享節能效益時,對方卻以種種理由(比如,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節能量等)拒絕付款。特別是一旦客戶出現重大人事變更,分立、改制,法律訴訟等情況時,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更是難以保障。同時,節能服務公司面對的往往是一些需要通過節能改造降低成本的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進一步加大了節能服務公司分享節能效益的風險。由于回款風險問題,節能服務公司雖然面對大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卻經常舉步維艱。 上一頁 [1] [2]
深入專題了解: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和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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