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從2006起,能源統計中“電力”消費的折標煤系數統一采用當量系數0.1229,即1萬千瓦時電力折合1.229噸標煤,但為了與國際接軌,同時便于與歷史資料對比,規定只有在計算國家、省、市級的能源消費總量時,電力仍采用等價系數核算,而基層企業計算能源消費量時,電力則一律采用當量系數核算[1]。統一采用電力消費當量折標核算的統計制度,雖然避免了重復計算能耗,國家可以獲得比較準確的能耗統計數據。但是,電力折算標煤系數都采用電力當量系數計算,有可能導致國家節能減排的政策在不同行業和企業間失去公平,從而誤導相關行業和企業節能減排的工作思路和投資決策,給國家和企業的節能減排工作帶來嚴重負面影響,需要有待各級政府、相關企業和廣大從事節能減排工作者的高度重視和關注。為加強能耗統計、能源效率評價對節能減排工作的科學指導,有必要進一步研究新統計制度下的電力折算標煤系數對節能理論、能耗統計以及節能工作的影響。
1 電力折算標煤的兩種系數
由于各種能源原始計量單位不同,發熱值也不一樣,因此,在能源統計和審計過程中,生產或者消耗的各種能源必須換算成某一種標準燃料,以利于縱向和橫向比較和節能效果分析與評價。折算標準燃料系數是指某種能源的實際熱值與標準燃料熱值之比。國際上通常采用的標準燃料有:油當量、電當量、熱功當量(焦耳)和煤當量。根據我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的特點,我國采用煤當量,即在能源統計中將各種一、二次能源消耗都換算成標準煤量進行統計計算。能源的熱值有當量熱值和等價熱值之分,能源的當量熱值就是指一、二次能源或載(耗)能工質所包含的熱能值,而能源的等價熱值主要是指二次能源或載(耗)能介質而言,指二次能源或耗能工質所消耗的各種能源折算成一次能源的能量(其中包含了加工轉化的損失)。能源折算系數也有當量系數和等價系數之分。當量系數是指按照燃料的當量熱值(理論發熱量)與標準煤發熱量之比,等價系數是指二次能源的等價熱值與標準煤熱值之比。我國現有的能耗統計標準只對電力的當量熱值和等價熱值及對應的折算標煤系數作了規定,并規定了電力折算標煤系數的大小[2]。
1.1 電力折算標煤當量系數
電力折算標煤系數是能量換算系數的一種,是電量折算成標準煤量的計算系數,它是折算標準燃料系數之一。國際上規定每千克標準煤的熱值(低位發熱量)為29307千焦,用29307千焦除各種能源每千克的熱值就獲得各種能源的折標準煤當量系數。因為1kW.h =3600kJ,3600/29307=0.1229,即得電力當量系數為0.1229kgce/kW.h。
1.2 電力折算標煤等價系數
電力等價熱值是火電廠每供應1千瓦小時電所消耗的熱量,故電力折算標煤等價系數就是供電標準煤耗,供電煤耗隨著發電機組效率的提高逐年下降,所以,能耗換算標準規定電力等價熱值和折算系數以當年火力發電平均供電標準煤耗計算。例如,2006年全國供電煤耗平均為366克標煤/千瓦時[3],則當年或次年的電力等價折標煤系數為0.366kgce/kW.h。折算標煤等價系數隨著發電煤耗的變化而變化,當量系數則是一定的。從數值大小而言,目前的電力等價系數是當量系數的近3倍,毫無疑問,電力折算標煤系數的調整將給能耗的統計和分析以及人們的節能態度都會帶來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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