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認為,做節能宣傳的人很多,做EMC的人很多,但真正做得好的不太多。這主要在于機制障礙,主要是,一是對節能服務公司的可信度(實力)的認可,二是節能管理的融資問題。
1992年美國兩院議會通過議案要求政府機構與節能服務機構合作,以EMC模式實施政府樓宇的節能改造,從而達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預算,又取得政府機構帶頭節能的效果。同年加拿大也實行類似做法。
然而,據業內人士介紹,在我國現行的政府機構財務管理制度下,EMC公司不可能與政府機構分享節能效益,除非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作出適當的決定,允許政府機構在不增加能源費用的前提下與這些公司分享節能效益,或允許節能改造費用視同能源費用列入政府機構的預算和采購。
該業內人士還撰文指出了EMC公司在稅收上的困惑。
基于市場運作的EMC公司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其中也包括通過面向全社會采購為客戶優選節能設備。然而我國的稅務部門總是把這類公司看作是一般的節能設備銷售商,即誤認為是通過轉賣節能設備從中謀利的,因此把EMC公司與客戶的節能服務合同看成設備購銷合同。
這樣,就把EMC公司的服務費視同一般節能設備銷售商的加價,納入增值稅的規范,也就是說,把本應該是服務稅的部分變成了增值稅;與此同時,EMC公司的收益來自于節能效益分享,由于稅務部門把EMC公司的服務看作簡單的設備銷售,因此把節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設備銷售的分期付款。
該業內人士還稱,根據我國的稅收制度的權責發生制,在EMC公司把節能設備安裝到客戶后就被認定為設備銷售已經實現,這樣,在EMC公司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后還只剛剛開始分享節能效益(剛開始回收投資)時,就被認定應立即按合同全額上繳企業所得稅。本來EMC公司為客戶出資做項目已承擔了風險,還得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稅,可以說是雪上加霜。
"國際經驗說明,合同能源管理從起步到發展壯大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產業引導。節能作為政策支持的產業,由于其典型的先投入、后收益的特點,在現行稅收制度下納稅負擔比較重,沒有得到區別對待。"林伯強稱。
在企業信譽方面,林伯強建議,至少在發展初期,EMC公司信譽應來源于強大的背景支持(如政府的支持、大公司的實力支撐等),這樣即使節能服務沒有完成,也有人能出來為后果負責,相關操作不會半途而廢。
融資難導致節能服務產業發展進程緩慢的事例太多了。據媒體報道,上海專門從事節能服務的公司就有80多家,浙江節能服務中介機構也達60多家,江蘇僅建筑節能服務機構就有40多家。不過由于這些節能服務公司以中小企業為主,注冊資本在100萬元-1500萬元之間,而往往單個節能項目投資就超過100萬元,節能服務公司"拿下"項目時,必須事先墊付所有投資。
節能服務公司沒有實力,融資就很困難;融不到資,節能服務公司就沒有做項目的實力。
郁聰認為,政府投資的主要作用在于可引導更多民營資本跟進,在節能服務產業研發上政府可以先期投入,但在產業形成上,現在該行業50%-60%都是民營企業,資金來源光靠政府也會出現不足。
除政府投資外,企業仍靠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因國內節能服務企業的效益不一,國外資本大多要求高回報,因此也不是那么容易引進國外資本。
這一說法在摩根士丹利基礎設施基金執行董事張書銘那里得到了印證。張在"第二屆中國環境投資大會"上稱,目前國內污水處理等方面的投資回報率在10%左右,而一般的國外基礎設施基金都要求比之更高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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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專題了解: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和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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