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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合同能源管理實踐對中國的啟示
來源:中南民族大學 時間:2008-5-5 17:00:51 用手機瀏覽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是一種以節省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是市場主體的自覺節能機制。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了要實現2010年能源強度比2005年下降20%左右的目標。積極發展合同能源管理等能源服務業成為確保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節能目標的有效途徑之一。作為一種外包式的節能新模式,在國外有許多成功和失敗的經驗,研究中,通過對歐美等國在合同能源管理實踐的法律政策、融資渠道、合同方式等三個關鍵的因素進行比較和分析,得出對中國發展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一些啟示。

  一、歐美合同能源管理實踐

  1.合同能源管理政府政策支持及法律保障的比較

  在歐美國家中對合同能源管理政府給予支持并有相應法律保障的國家,如德國和美國。

  德國政府節能意識強,把節約能源、充分開發利用新能源、保護環境、保護地球看作是義不容辭的責任。杜伊斯堡市能源代理服務機構,代表政府提供節能咨詢和培訓服務,收集節能信息向社會進行傳播,并形成自上而下的節能服務體系。政府對熱電聯產企業及生產節能產品和設備的企業,采取減免稅政策,對采用節能設備的企業給予補貼。這一舉措提高了企業采用節能措施和設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形成生機勃勃的節能市場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美國是法制社會, 一旦立法通過的事情則必須執行。美國50個州內的 46個州通過了對EPC 的立法。立法的主要內容是首先要求州內的政府建筑必須利用EPC的方式進行節能改造,然后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EPC的最長合同年限,一般各州都定為10 年,個別可長達15年,這樣就為 EPC的有效回收期得到了法律依據。美國有關法律條文中還往往規定EPC必須招投標的流程。在立法的基礎上,每個州的州政府會有一個節能辦公室,它會制訂節能改造計劃,包括EPC的招投標文件,采用的測試和驗證的標準以及融資計劃等。

  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如捷克、烏克蘭等。

  2.節能資本的來源、融資渠道的比較

  節能項目投資的缺乏往往是限制節能事業的市場障礙。美國EPC市場成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節能投資渠道的多樣性。在美國的EPC市場上,除了常規的銀行貸款外,EPC項目往往能得到一種稱為Ratepayer-Funded Energy Efficiency Program (REEP)的專項基金的融資。這項基金基本來自于用戶支付的電費和增容費等,基金的目的在于鼓勵節能,降低峰值用電,提高電網的可靠性。另外,融資方對EPC的投資放款也是相對寬松。因為法律允許長達10年甚至以上的長期貸款,只要是有聲望的節能服務公司拿出合理的能源審計報告和驗證和測試計劃都能成為放款的依據。

  西班牙的節能服務公司可以向銀行貸款,也可以直接投資項目,這種投資方式稱為“第三方融資”,具體的講就是針對擬投資的項目成立專門的合資公司,由合資公司具體落實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和維護,項目的這種運行方式保證了項目的技術先進,一定的經濟效益,后續的技術支持,企業在不增加負擔的情況下,減少了能源運行成本,并在合同結束后得到一套先進設備。

  捷克大多數節能服務公司的項目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借款,另外一些則是自籌。銀行年利率大約是10%~20%,這與其他轉型國家相比是較低的。一些公眾計劃也鼓勵捷克的節能服務的發展。例如,捷克的能源部為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投資提供補貼;歐盟也計劃提供500萬歐元建立節能基金等[2]。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合同方式比較

  目前美國的EPC項目最為普遍的采用保證節能收益的合同方式。在這種形式的合同中必須向客戶承諾能耗指標,即保證其承包項目在改造后的節能收益;作為回報客戶在項目施工驗收結束后,立即將所有工程款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如果實施節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內項目的節能收益沒有達到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中承諾的數字(通常還包括統計誤差),那么節能服務公司必須將這部分收益差額退還給客戶。一般還有專門的保險公司參與這樣的項目,一旦項目失敗, 保險公司將承擔節能服務公司不負責賠償的部分。在這種合同方式中,節能投資的資金一般由節能服務公司為客戶尋找,以客戶的貸款信用向基金或銀行等借貸,那么與項目有關的資產和負債會出現在客戶的年度報表上;而節能服務公司必須保證每年的節能收益能夠償還這筆貸款的利息和本金,最終在合同期內還清所有貸款。因此,這種“保證節能收益”的合同方式使客戶也承擔了一定的項目風險,而不是讓節能服務公司單獨承擔。

  此外,還有分享節能收益合同,這是早期采用比較多的合同方式。一般指作為承包方的節能服務公司承擔全部或部分的節能投資,其回報則來自于和客戶分享的節能收益。在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實施節能措施后頭2~3年,節能服務公司會提取較大比例的節能收益,后幾年的比例會下降,直至合同期結束!胺窒砉澥 倍荒艽嬖谟贓PC發展的早期,或者僅適用于規模較小的項目。

  西班牙的EPC主要是電力開發項目,與用戶的合同方式多種多樣,除了類似美國和加拿大的分享節能收益合同外,還有BOT(建設、運行、轉讓),BOO(建設、運行、擁有)和BLT(建設、租借、轉讓)三種形式。對節能服務公司而言,前兩種形式投資的風險較小,項目建成后,完全由節能服務公司來運行、經營,而沒有客戶的介入,節能服務公司通過投資和項目的經營獲得效益。第三種項目運營的方式,其實質是設備(項目)租賃。目前,私人公司開發的風電項目大多采用BOO,熱電聯產項目較多采用BOT和BLT形式。節能服務公司根據項目的技術和客戶的情況,選擇不同的合同管理方式,與客戶簽訂不同的類型合同,以保證降低項目的風險。

  二、歐美合同能源管理實踐對中國的啟示

  1.推廣合同能源管理首先要解決EPC項目中的法律問題

  法律問題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對節能服務公司設立的門檻和嚴格管理方面。在美國,在每個州承接EPC 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都必須申請執照。更重要的是節能服務公司的名聲和業績, 一旦某個節能服務公司在某州做砸了一個項目, 那么這個公司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里都無法這個州承接項目。因此節能服務公司都把他們的名聲和業績看得比生命還重要。

  其次,不論是哪種合同,節能服務公司面對投資無法回收的風險都相當大,在美國,一個EPC項目可能進行10年以上,而在中國,一個項目的周期也至少在3年以上,節能服務公司作為投資和服務的一方,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保證投入的資金能夠有效地回收,這就需要通過立法來定義節能服務公司權力義務或者保障節能服務合同的條款,并賦予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投資能收取回報的權力,需要改革現行會計和稅務體系,使基于未來性能收取可變回報是可能的。

  第三,建立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對EPC項目和節能產業的激勵。例如,可以通過出臺更多強制性的環保標準,讓企業有更大的節能環保壓力和動力,以保障EPC產業發展。

  2. 發展合同能源管理還必須解決融資渠道問題

  必須提供合適的節能融資渠道。凡是合同能源管理成功的國家,融資渠道的多樣性是不可缺少的。

  目前資金瓶頸仍然是阻礙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發展的原因之一。首先目前從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節能服務公司是不具備政府色彩的商業性的經濟實體,與我國現有隸屬于地方政府的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有本質區別。其次,EPC項目開發周期長(一般要在三年以上),近期獲利能力差,EPC負債率高以及項目融資困難。而加上目前一些企業領導的傳統思維方式對EPC業務還不理解,更是影響了EPC業務的發展。第三,EPC多數是有一定技術能力的中小企業,企業本身經濟實力不強,在項目操作中,很難取得商業銀行的貸款,因為,商業銀行最關注的是商業貸款的安全性,但EPC常常無力向銀行提供信用擔保和足額的抵押,而且我國絕大多數銀行貸款期不超過5年,銀行往往覺得單個節能項目的貸款數目太小而缺乏激勵。再加上商業銀行缺少對合同能源管理運作機制的深入了解,對節能技術和節能項目不熟悉,因此,也難以實施信貸業務。融資渠道不通,導致大量資金投入大的好的節能項目無法實施。

  因此,希望政府設立專項貸款擔保基金,為EPC業務提供擔保。鼓勵金融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專項基金、種子資金進入節能服務領域,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為廣闊的融資服務平臺。

  3.節能測算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的關鍵

  在各種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投資模式中,節能設備的使用方投資風險都很小,所以深受廣大用戶的歡迎。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全部節能設備,然后從節能的收益中按雙方協定的比例作為回報,一定時間后,設備歸用戶,節能效益部分歸用戶。然而,在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投資模式推廣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當節能收益不如節能服務公司預期的好時,節能投資的收益將會得不償失,或根本就是虧損,節能投資公司的風險就會很大,所以準確的節能測算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順利實施的關鍵,應盡快建立符合國內情況和詳盡的驗證和測試標準。我國目前的節能服務市場除了缺乏相應的激勵外,各種名目的節能公司也是魚目混珠、良莠不齊。某些國內的所謂節能服務公司利用客戶對節能知識的缺乏隨意甚至欺詐性地制定基準線,從而達到非法盈利的目的,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阻礙了行業健康發展。

  美國采用通用的驗證和測試(M&V)標準和協議為節能效果的衡量提供了堅實的基礎。IPMVP-2002已經成為美國 EPC 項目中通用的行業標準。在此基礎上,ASHPAE編制了更為詳盡的《節能效果測試方法指導》(ASHRAE Guideline 14-2002), 美國能源部則編制了《聯邦政府節能項目驗證和測試指南》。這些詳細的技術指導手冊為節能服務公司及相關客戶提供了標準的技術平臺,有效的減少了在基準和節能效果上的技術問題及扯皮現象。

  4.政府應依據中國國情,運用政策法規引導創新合同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3種模式:一是分享節能收益型;二是保證節能收益型;第三是能源費用托管型,即客戶的能源費用,包括電、熱能全部交給節能服務公司管,節能服務公司自己改造,節約的效益自己所有。

  除了上述3種,可能還有更多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比如融資租賃的方式等。合同模式的多樣化能有效地提高合同雙方參與的積極性,擴大合同實施的范圍和影響力,有效地避免合同實施中的風險,因此政府應根據中國國情,運用政策法規鼓勵和引導創新合同模式,促使合同能源管理規模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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