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的我國稅收制度下EMCo的納稅負擔過重
基于市場運作的EMCo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其中也包括通過面向全社會的采購為客戶優選節能設備。然而我國的稅務部門總是把EMCo看作是一般的節能設備銷售商,即誤認為EMCo是通過轉賣節能設備從中謀利的,因此把EMCo與客戶的節能服務合同看成設備購銷合同。這樣,就把EMCo的服務費視同一般節能設備銷售商的加價,納入增值稅的規范,也就是說,把本應該是服務稅的部分變成了增值稅;與此同時,EMCo的收益來自于節能效益分享,由于稅務部門把EMCo的服務看作簡單的設備銷售,因此把節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設備銷售的分期付款。
根據我國的稅收制度的權責發生制,在EMCo把節能設備安裝到客戶后就被認定為設備銷售已經實現,這樣,在EMCo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后還只剛剛開始分享節能效益(剛開始回收投資)時,就被認定應立即按合同全額上繳企業所得稅。本來EMCo為客戶出資做項目已承擔了風險,還得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稅,可以說是雪上加霜。希望有關部門認真研究,為EMCo的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在中央財稅體系中缺乏與節能服務公司業務特征相適應的配套政策。如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的單位沒有支付節能服務收益的對應科目;節能服務公司開具的節能服務發票不能視同能源費用入賬抵扣;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普遍存在提前納稅、超額納稅的現象,沒有對所產生的節能量予以法定認可的規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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