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歐盟、日本等汽車工業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完善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或二氧化碳管理體系。管理手段雖有不同,但都有嚴格的技術標準和法規,同時還匹配達標靈活性機制、不達標企業處罰等要素管理制度。
美國:建立了輕型汽車企業平均燃料經濟性管理制度和積分制度,并從2011年開始允許企業進行積分交易,推動美國轎車燃料經濟性從1978年到2014年提升了82.9%。1990年開始,美國加州實施零排放汽車政策,要求在加州汽車年銷售量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必須承擔零排放責任,即具備一定的零排放車輛積分。企業可以通過銷售零排放汽車和清潔汽車來達標,也可以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富余積分獲得,否則必須向政府繳納每個積分5000美元的罰款。
歐盟:2009年,歐盟出臺了乘用車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法規,由初期企業自愿承諾減排轉變為強制性法規。超額排放企業須交納費用,允許企業自由組合共同達到法規要求。在此法規約束下,歐盟乘用車二氧化碳排放自2009年到2014年期間降低了15.3%。
日本:制定燃油經濟性標準,對汽車生產廠商與進口經銷商加以管理,同時建立企業平均燃油經濟性管理制度。企業如違反政府命令,將面臨經濟性處罰。在法規的管束下,日本的燃油經濟性已在2013年提前達到2020年的目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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