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國已經開展多年,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那么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世界其他國家的發展狀況又是怎樣的,又有哪些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呢?這一次,就從我們的近鄰日本說起。
日本政府采用強制性手段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發展,200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節能法》以確保節能工作的順利開展,其中對所有大型高能耗工業企業和商業樓宇的能效指標提出強制性執行的規定,并要求定期提交能源消費報告,為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發展開拓了市場。同時,政府通過提供低息貸款等方式支持節能服務公司事業吸引私營企業和政府部門參與其中,并通過新能源及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構對新能源的使用和節能項目的實施提供支持和幫助。
日本地方政府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事業,其中,尤以大阪府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開展最早、最有成效。大阪府合同能源管理協會,會員包括大阪府、池田市等政府單位以及40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設有事務局、監事等機構,承擔政策咨詢、專業培訓、技術交流、展覽展示等工作。
日本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主要形式是節能效益分享型,以大阪府合同能源管理事業為例,政府選定擬改造的建筑物,為確定節能策略先進行初步診斷、咨詢,然后通過招標確定合同能源管理,由中標合同能源管理投資進行詳細節能診斷,設計改造方案,進行改造施工,直至運行調試。產生節能效益后,雙方進行分享。
日本政府規定2000平米以上非住宅建筑物的所有者必須報告所采取的節能措施,各級地方政府可根據需要進行檢查、指導或處罰,促使企業、大型公建、行業協會等主動行動起來,促進了建筑物節能,為合同能源管理事業的發展創造了較好的外部條件。
日本節能中心每年組織進行國家“能源管理士”資格考試,日本第一類能源管理指定單位,必須任命具有“能源管理士”資格的人員負責能源管理工作。
節能服務在我國也歷經十余年的發展,取得的成績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并不斷加強與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國際的經驗值得我們依據我國實際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