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綠色建筑對轉變我國城鄉建設模式,破解能源資源瓶頸約束,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培育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創新、協調、綠色、開發、共享”五大發展理念,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所提出“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建筑方針的具體實踐,同時也是“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大工程之一。我國自2006年發布第一部符合國情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以來,經過十年的發展,綠色建筑推動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成效顯著,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重點關注和解決,以便引導我國綠色建筑在未來能夠健康快速發展。
一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現狀
1、綠色建筑推動政策陸續出臺
為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推進建筑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國務院辦公廳于2013年1月1日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的《綠色建筑行動方案》,之后全國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相繼發布了地方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明確了綠色建筑的發展目標和任務。2014年3月,中共中央在發布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中進一步提出了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中期目標。根據上述文件要求,我國“十二五”期間應完成新建綠色建筑10億平方米,到2015年和2020年綠色建筑占城鎮新建建筑的比例將分別達到20%和50%,并明確主要通過“強制”與“激勵”相結合的方式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所謂“強制”主要是對政府投資項目、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直至所有新建建筑提出強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要求(見圖1)。所謂激勵“激勵”主要是通過出臺財政獎勵、貸款利率優惠、稅費返還、容積率獎勵等激勵政策(見圖2),激發綠色建筑開發建設和購買的積極性。
2、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是我國綠色建筑發展初期最主要的抓手。為規范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自2007年起發布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對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管理、申報程序、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進行了規定,并陸續批準了35個省市開展本地區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標識評價機構基本覆蓋全國,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組織機構形式。為轉變政府職能,促進綠色建筑健康快速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于2015年10月發布了《關于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15]53號),提出了逐步推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第三方評價,目前天津市已開展了相關實踐,其他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實踐途徑。
3、綠色建筑標準體系逐步完善
2006年發布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經過八年實踐,在2014年發布了修訂版,并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與此同時,綠色建筑設計、施工、運行維護標準,綠色工業、辦公、醫院、商店、飯店、博覽、既有建筑改造綠色、校園、生態城區等評價標準,民用建筑綠色性能計算、既有社區綠色化改造技術規程,以及綠色超高層、保障性住房、數據中心、養老建筑等技術細則也相繼頒布或啟動編制。此外,全國已有25個省市出臺了地方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綠色建筑標準正向全壽命周期、不同建筑類型、不同地域特點、由單體向區域的幾個維度充實和完善。
4、綠色建筑標識項目逐年迅速增加
我國自2008年4月正式開始實施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以來,綠色建筑項目數量逐年迅速增加(見圖3),標識項目數量和面積的年均增速分別達到了120%和160%,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國已累計評出標識項目4071項,總建筑面積約4.72億平方米。
5、綠色建筑科研逐步深入,技術應用日漸成熟
國家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間就啟動了有關綠色建筑方面的基礎研究工作,“十二五”期間將綠色建筑研究作為主要領域給予了支持,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計劃項目近年來也特別開辟了針對綠色建筑的研究方向。通過一系列課題研究工作的開展,有力推動了綠色建筑技術的進步與應用,為相關標準規范的制訂奠定了基礎。此外,可再生能源利用、外遮陽、雨水集蓄、市政中水、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綠色技術在部分地區已逐步被強制推廣應用,加之“被動技術優先、主動技術優化”等綠色建筑理念的認識不斷深入,許多增量成本低、地域適應性好、技術體系成熟的綠色建筑技術逐漸被市場接受,綠色建筑的增量成本逐年降低(見圖4)。
二我國綠色建筑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1、支持綠色建筑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建立
推動綠色建筑發展作為建筑節能工作的深化和延伸,但其工作依據僅為《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等國務院相關部委出臺的部門規章,綠色建筑相關工作難以有效統籌協調各部門形成工作合力,相關政策執行力度降低。目前,江蘇省和浙江省先后開展了綠色建筑的立法工作,分別頒布了《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和《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天津市在修訂后的《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中增加了綠色建筑的相關內容,通過制訂或完善法律法規,使推動綠色建筑工作有法可依。
2、綠色建筑地域發展還不平衡
從目前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的地域分布看,大部分項目主要集中在江蘇、廣東、山東、上海、天津、河北、浙江等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中西部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相對較少(見圖5),發展還相當不平衡。但隨著國家和各地的綠色建筑推動政策陸續出臺,中西部地區的標識項目數量增速加快,不同地區間的不平衡趨勢有所減弱。
3、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數量少
從目前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的標識類型分布看,獲得設計標識的項目數量較多,真正體現綠色建筑實際效果的運行標識項目太少,僅占總量的6%左右(見圖6)。這一方面由于早期獲得設計標識的項目數量較少,近年來才陸續達到竣工一年后申報運行標識的條件;另一方面,項目竣工后項目主體發生改變,特別是對于住宅建筑,項目主體由建設單位轉變為物業管理單位,部分物業管理部門因管理水平有限無法滿足申報運行標識的要求,或根本不清楚應該繼續申報運行標識。當然,也存在部分項目申報設計標識僅僅是為了提高銷售競爭力,在獲得豐碩回報并完成銷售任務后,并不再關心后期的實際落實情況,在施工階段擅自變更圖紙降低綠色建筑要求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因素導致綠色建筑“實際效果”顯現不出來。
4、綠色建筑市場氛圍尚未形成
目前,雖然有一些大型房地產企業制定了綠色建筑發展戰略,并不斷提高產品的綠色化水平和品質,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數量和面積也逐年迅速增加(見圖7),但其他大部分企業往往將獲得標識作為取得財政獎勵、提高銷售預期的主要手段,并未將其作為提升建筑品質的真正動力。從數量分布來看大部分標識項目也主要由大型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見圖8)。此外,由于運行案例較少,針對綠色建筑實際使用品質和節約資源效果開展的后評估不足,導致綠色建筑顯示出的綜合效益還不明顯,加之對社會公眾的綠色建筑理念宣傳不夠,阻礙了社會各界人士對綠色建筑實質內涵的正確理解,僅通過強調節能環保的責任并不能真正調動消費者購買綠色建筑意愿,以消費者為主體的綠色建筑市場環境尚未形成。
5、綠色建筑能力建設有待加強,咨詢服務市場亟需規范
目前,綠色建筑設計、咨詢、評審、運營管理等能力尚不能適應規模化發展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國家尚未建立針對綠色建筑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缺少針對設計人員的系統培訓,設計人員對綠色建筑理念的理解不夠,機械性套用標準的現象突出,創新意識不強。另一方面,具備豐富經驗的專家明顯不足,存在一些對標準的理解和把握不夠準確的專家,使得評審尺度不夠一致,難于保證項目評審質量。與此同時,權威機構開展的正規培訓較少,社會上打著各種機構旗號、宣稱代表從業資格、以賺錢為目的的培訓名目繁多,質量難于保證,社會影響較大,培訓市場有待整頓。近年來綠色建筑咨詢行業迅速發展,咨詢機構數量顯著增加,但從事綠色建筑咨詢的從業者往往缺少足夠經驗,且大多以編寫和整理申報材料為主要工作內容,很少能夠在前期介入并提供全過程咨詢服務,咨詢機構的真正作用無法體現。此外,由于沒有針對綠色建筑咨詢機構的準入門檻,咨詢服務水平參差不齊(見圖9),咨詢市場亟需規范,這已成為影響綠色建筑質量的重要因素。
6、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制度主要對標識申報程序、備案、公示、公告等相關工作進行了規定,一是缺少針對各級評價機構所評項目質量的有效監管機制,評審質量難于保證;二是對標識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管有待加強,設計施工圖中的內容最終并未落實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對設計標識項目是否一定申報運行標識也缺乏約束,標識難于發揮應有的作用。
7、綠色建筑標準體系的執行辦法有待明確
綠色建筑標準體系是引領綠色建筑技術進步、引導綠色建筑健康發展的重要依據。盡管我國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方面,評價標準始終是指導綠色建筑發展的主要標準,已頒布的設計和施工標準尚未起到相應作用,評價標準與其他標準的關系并不清晰;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標準為便于當地實施而在國家標準基礎上降低個別指標要求,還有些地方標準不能充分體現地方特色。
8、既有建筑綠色改造工作開展較少
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主要針對新建建筑,旨在先從源頭和增量上實現建筑的綠色化發展。但我國既有建筑面積目前已超過560億平方米,這些建筑的能源資源消耗水平較高,建筑垃圾、建筑噪聲和建筑光污染等問題也日益突出。針對既有建筑綠色改造已開始了相關探索,例如與棚戶區改造、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工作充分結合,建立推動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的長效機制,力爭從存量上實現既有建筑的“綠色化”,以及《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2015的發布。
9、綠色建筑信息化管理與大數據分析能力尚未形成
目前,只有少數地區實現了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的網上申報與評審,相關數據的采集方式還停留在人工手段,數據采集不夠及時,且內容還僅僅局限在標識項目備案信息和強制執行項目完成情況的基本信息,數據統計與分析能力有限,信息獲取與公布相對滯后,尚未開辟公眾查詢項目情況的公開渠道,衡量綠色建筑發展水平還僅僅依靠數量、面積等基本指標,科學性和實效性不高,很難適應“大數據”和“互聯網+”時代。三總結綜上所述,經過十年的努力,我國在綠色建筑推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了使綠色建筑在今后能夠發展的更快更好,不斷提質增效,充分發揮其在節能減排方面的作用和優勢,還需要國家和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類市場主體共同努力,突出工作重點,不斷創新機制體制予以解決,為我國建筑行業的“綠色”發展做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