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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鄂爾多斯:鼓勵電網企業、加油氣站等企業參與充電設施建設
來源:北極星儲能網 時間:2021/5/25 23:05:54 用手機瀏覽

北極星儲能網獲悉,近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發布《鄂爾多斯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宜、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制定相對完善的標準規范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建成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產業生態體系。鼓勵電網企業、工礦企業、公路企業、加油(氣)站等企業參與充電設施建設。文件詳情如下: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鄂爾多斯市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鄂府辦發〔2021〕25號

各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鄂爾多斯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4日

鄂爾多斯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進一步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6〕188號)、《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電動貨車電動工程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試行)》(鄂府發〔2020〕3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下稱充電設施)指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按照使用用途分為三類:

(一)自用充電設施:為某個特定個體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原則上為交流慢充樁。

(二)專用充電設施:專為某個單位車輛或特定群體用戶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原則上以快充樁為主。

(三)公用充電設施:為社會公眾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原則上以快充樁為主。

第三條全市充電設施的規劃編制、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與目標

第四條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區域差別 ”的原則 ,由各旗區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充電設施規劃,根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滾動調整,并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路網規劃等有關規劃的銜接。

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電動汽車消費現狀、需求預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現狀、發展目標、項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條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宜、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制定相對完善的標準規范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建成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產業生態體系。

第三章 建設運營管理

第七條充電設施投資向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統一開放,鼓勵電網企業、工礦企業、公路企業、加油(氣)站等企業參與充電設施建設。

第八條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道路旁停車位、廠礦道路沿線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并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實施。

第九條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必須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新建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等,在市區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鼓勵根據實際需求增建充電設施。國家對充電設施配置作出新的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十條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向用戶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通用充電設備。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建設基本要求:

(一)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符合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充電系統與設備、接口、安全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三)電動汽車用戶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還需滿足以下條件:單座集中式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充電樁不少于5個,且樁間距不大于10米;

(五)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的充電交易收費接口需統一,應支持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多種支付手段。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設置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在條件成熟時,可以與全市充電設施統一管理平臺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職責包括:

(一)對充電過程進行管理 ,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及增值服務。鼓勵圍繞用戶需求 ,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 ,拓展增值業務 ,提升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二)充電設施應當依法檢測或校準;

(三)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 ,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

(四)對電能質量進行監測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因充電設施接入對公共電網安全及電能質量造成影響;

(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裝備和器材。每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 ,并記錄檢查情況。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 ,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六)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第十四條運營管理模式:

(一)對于公用充電設施 ,應當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并提供充電設施維修保養及其它配套服務;

(二)對于個人自用、公共機構和企業專用的充電設施,鼓勵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公共機構等單位與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三)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

(四)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充電基礎設施產權所有者可以向用戶適當收取費用;

(五)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和服務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要求;

(六)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商應根據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調整情況,及時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第十五條鼓勵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對社會開放,可委托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商運營,形成收益共享合作模式。

第四章 審批管理

第十六條在既有建筑物、場地內加建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視為設備安裝,不另行辦理規劃和土地審批手續;在新建建筑物內同步建設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納入新建建筑項目,按照基本建設流程一并審批,無需單獨審批;獨立占地集中式充換電站建設需符合本地區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辦理建設工程相關證件,并在旗區電力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十七條公用充電樁經營企業可向新能源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對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扶持性電價政策,具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執行。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標準,要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明顯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氣)汽車使用成本。

第六章 保障機制

第十八條明確部門職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將充電設施建設或安裝條件預留情況納入施工圖審核流程以及建設工程整體驗收范疇,配合推進住宅小區、公共建筑物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以及環衛等相關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負責牽頭明確停車場配建充電樁的消防技術要求。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充電樁建設項目土地供應和保障工作,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許可證時,負責審核充電基礎設施的配建比例。

市財政局: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力度;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資金補貼;爭取通過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價格政策,對充電基礎設施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市能源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備案管理,協調充電樁配電網建設及接入等方面的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推進高速公路及普通國省道等相關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牽頭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它公共機構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推進國有企業單位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充電樁產品的檢驗檢測,協助充電基礎設施采購時涉及CCC(中國強制認證)產品的監管工作;負責充電樁產品認證、計量檢定校準和價格收費檢查。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電動汽車停車位(場)的管理執法工作,避免非電動汽車長期占用充電車位。

市大數據發展局:負責整合各類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平臺,建設全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

鄂爾多斯電業局和薛家灣供電局:負責做好配套電網接入,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加強其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為充電設施提供充足的電力供應和接入的便利條件;應當制定充電樁(站)報裝業務辦理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履行報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工程設計和審核、供用電合同簽署和竣工報驗等電力報裝流程,為充電設施建設接入提供綠色通道;同時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施行后,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鄂爾多斯市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大力推進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是發展電動汽車的重要保障,是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的重要舉措。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進一步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我市印發了《鄂爾多斯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現從文件修訂背景、主要內容等方面進行解讀。

一、修訂背景

隨著新能源汽車推廣和普及,保有量提升的同時,充電樁等基礎設施作為必需的基礎條件卻總是供應不足。為加快充電設施發展,2020年以來,多地陸續出臺了充電基礎設施行業政策,引導充電設施行業合理化推進,為充電設施發展提速。此次修訂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6〕188號)等文件精神。對我市未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涉及的審批、配建原則等予以明確。

二、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明確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按照使用用途分為三類。即自用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

(二)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與目標。規劃的內容包括電動汽車消費現狀、需求預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現狀、發展目標、項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宜、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

(三)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應必須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并對充電設施建設基本要求、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設置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職責、運營管理模式、充電設施企業建設運營信用監督管理做了詳細說明。

(四)明確了充電基礎設施的審批管理。對在既有建筑物、場地內加建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新建建筑物內同步建設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獨立占地集中式充換電站建設進行了詳細劃分。

(五)明確了充電基礎設施的價格機制。一是公用充電樁經營企業可向新能源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二是對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扶持性電價政策,具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執行;三是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標準,要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明顯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氣)汽車使用成本。

(六)明確部門職責。對包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等十三個部門職責做了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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