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則是把“分布式功能單位”(筆者注:應是建有分布式發電裝置的單位)除外:與上海市電網連接的所有自備電廠(除分布式功能單位外)應按并網協議中約定的電網所能提供的備用容量向上海市電力公司交納系統備用費。沒有約定備用容量的,按企業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減電網向其供電的平均負荷確定。 系統備用費標準按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本市系統備用費收費標準暫按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標準執行;也可按國家規定,根據接網實際情況由自備電廠與電網協商一致后確定。上述收費標準從2006年9月1日起執行。
陜西省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企業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的范圍:一是與電網相連接的所有企業自備電廠(含資源綜合利用、熱電聯產電廠 )均應向接網的電網公司支付系統備用費。二是系統備用費按并網協議中約定的電網所能提供的備用容量繳納;沒有約定備用容量的,按企業受電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減電網向其供電的平均負荷確定。其收取標準為,在陜西電網內,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綜合利用、熱電聯產等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標準為每千伏安每月15元,其中利用余熱、余壓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標準為每千伏安每月10元;常規燃煤機組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為每千伏安每月20元。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電網公司與自備電廠在不超過確定標準的基礎上協商后經省物價局審批后執行。電網企業已對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其全部受電變壓器容量收取基本電費的,不再收取系統備用費,從2007年3月31日起以抄見容量開始執行。
河北省是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發改電〔2004〕159號文件規定,經河北省政府批準,同意電網企業對并網的企業自備電廠征收系統備用費(輔助服務成本),電網企業對并網的企業自備電廠,按自發自用電量征收系統備用費(輔助服務成本),征收標準控制在每千瓦時1.5分錢以內。考慮到目前經濟運行情況,征收標準采取分步到位辦法,即自2009年7月1日起,征收標準確定為每千瓦時0.75分錢。何時將征收標準執行到位,我局將視經濟運行情況另行公布。
黑龍江省則是與電網連接的所有企業自備電廠(含資源綜合利用、熱電聯產電廠)均須向接網的電網公司支付系統備用費。但已按變壓器最大容量收取基本電費的不再收取系統備用費;按最大需量收取基本電費的也不再收取系統備用費;企業自備電廠所在地已開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可以征收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沒有開征的不得征收;自備電廠上網或過網電量部分電力,不能抵減企業用電的最大需量。企業應急用的柴油發電機組是備用電源,只在大電網不能保證供電時才發電,與一般的企業自備電廠性質不同,因此不繳納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系統備用費按并網協議中約定的電網能夠提供的備用容量(千伏安)交納;未簽訂并網協議的,應按企業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減電網向其供電的平均負荷確定。按照國家要求,征收三峽基金、農網還貸基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以及系統備用的開始時間為2005年12月1日。
內蒙古則是:除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綜合利用(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煤矸石發電等)、熱電聯產自備電廠之外的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的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3分錢(含農網還貸基金每千瓦時1分錢,不含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綜合利用(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煤砰石發電等)、熱電聯產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的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2分錢。從2005年8月1日抄見電量起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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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專題了解:余熱電站上網電價與并網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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