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7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出臺《關于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的意見》(下簡稱意見),并明確鋼鐵、玻璃、化工等其他行業類似的低溫余熱余壓發電機組,可參照執行。這一《意見》也是今年9月份,電監會在收到中國建材聯合會反映當前建材行業、特別是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并網運營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一份建議后,組織專項調研并與行業協會座談溝通基礎上出臺的。
筆者認真研讀《意見》,對其中提出的“ 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的電量實行“自發自用”,不納入電網統一銷售,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電網企業不得自行規定向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收費!钡纫庖姉l款,深表認同,但對第七條“擁有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的水泥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系統備用費標準應按照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電網企業應披露系統備用費收取方式和標準等信息,并接受監督!边有很大疑議,本人認為“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還沒有完全體現市場經濟的平等原則,對廣大水泥企業乃至鋼鐵、玻璃、化工等其他行業有失公允,在此談談個人看法,與各界同仁探討。
首先我們要明確“系統備用費”的提出背景以及概念內涵。筆者多方求證,“系統備用費”應該最早見諸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2004年9月6日的發改電〔2004〕159號《關于進一步落實差別電價及自備電廠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六、與電網連接的所有企業自備電廠(含資源綜合利用、熱電聯產電廠)均應向接網的電網公司支付系統備用費。系統備用費標準按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可參照所在省電網現行大工業銷售電價中基本電價水平(按變壓器容量計收標準)確定,也可按自備電廠與電網已協商一致的水平確定。系統備用費按并網協議中約定的電網所能提供的備用容量交納;對沒有約定備用容量的,按企業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減電網向其供電的平均負荷確定。具體水平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以上原則制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006年9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差別電價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77號),對差別電價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其中再次提出,企業自備電廠與電網相連的,應向接網的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 筆者分析認為“系統備用費”的提法應該是來源于《電力系統》理論中電力電量平衡之“電力系統的備用容量”概念 ,電力系統之所以需要備用容量,主要是由于電力工業生產的特點和用戶用電的不均衡性所決定的。電能的生產,輸送和消費幾乎同時進行,電能又不能大量儲存,而用戶的用電又具有隨機性和不均衡性特點,因此,為了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連續地發供電,則必須設置足夠的備用容量,而這里所說的備用容量卻是針對的發電端也就是發電企業,卻非介于“發電”與“用電”之間的“輸配電”亦即目前通常說的電網企業。
為更好地讓廣大讀者深入了解“備用容量”概念,從而對目前支付電網企業“系統備用費”的不合理性有個正確認識,并豐富一下專業知識,筆者把“電力系統的備用容量”的知識詳細附錄后面,感興趣的可以一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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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專題了解:余熱電站上網電價與并網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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