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節能企業現有融資問題的解決建議
節能服務企業自身層面上的解決建議
1. 制定和完善適合節能服務企業自身情況的財務管理體系和行政制度的
節能服務企業一定要結合自身的特點來制定和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和行政制度。但是需要值得節能服務公司注意的是一定要避免這種制度完善性的工作流于形式。例如,一個只有幾十個人的節能服務企業,為了迎合現代的企業管理制度去成立董事會,監事會,只會徒勞的增加企業經營成本,而對于整個節能服務企業的運營改善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
但完善的財務制度必定會利于增加企業財務信息的透明度,便于金融機構客觀正確的了解節能服務企業的公司運營狀況以及市場前景,為降低金融機構和節能服務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成功獲得金融機構的融資會起到至關重要的重要的作用。
2. 發展融資租賃業務
節能服務企業可以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因為這種融資方式不同于直接從金融機構獲取資金,融資租賃對于企業來說在現金流的管理,消化應稅資源,避免設備陳舊風險的損失和服務便利性等方面具有非常明顯的優勢。
融資租賃對節能服務企業的自身規模并沒有過多的要求,只要節能服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融資租賃公司對企業日常運營的合理監管,并且擁有償還定期償還租金的 能力,就能過通過這種融資方式獲得需要的設備或者服務。同時,這種融資方式不同于銀行貸款,信用擔保融資和股權融資等方式,企業并不獲得融資機構的直接資 金支持,而是通過融資方來獲取所需的設備和服務,相對來說,這種融資方式獲得企業所需的時間會短一些。
國家政策層面的解決建議
3. 轉變國有商業銀行經營觀念和經營方式,改進節能服務企業融資服務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無論其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如何,銀行信貸融資始終是中小企業的主要來源。因此轉變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經營觀念和經營方式,對改進中小企業以及節能服務企業融資服務是非常必要的。這些調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由于節能服務企業融資有著高風險高回報的特點,而金融機構在傳統的融資模式中往往只是承受著高風險,并沒有享受到節能服務企業高回報的利息收益,因此 可以考慮利用創新的金融工具,在節能服務企業高回報的一部分作為權益融資以補貼金融機構利息的收入,不僅可以給金融機構獲得節能服務企業成長帶來的收益, 也降低了信貸的整體風險。
第二,對我國現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政策需要進行調整。出臺相應的政策規避商業銀行要以企業規模和所有制結構作為貸款的標準,應把企業的行業發展,成長預期,管理團隊和科技優勢作為評估的主要因素,
第三,將國家支持節能服務企業發展的建議落到實處,可考慮擴大商業銀行對節能服務企業貸款的利率浮動區間,對于向節能服務企業貸款比例較高的商業銀行,可以考慮實行諸如由國家財政來沖消壞帳和補貼資金等措施,以提高商業銀行對節能服務企業的貸款積極性。
4. 大力發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
節能服務企業的經營規模注定了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將為其發展提供了至關重要的融資渠道。不僅如此,發展市場化的中小銀行、建立起以中小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區域金融體系對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的發展也起著無可比擬積極作用。
為了促進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管理當局的首要任務就是制定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確保國有銀行和民營機構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能夠在統一市場環境中公平的發 展,逐步改變某些出于保護國有商業銀行、抑制中小金融機構目的的政策。其二,減少對中小金融機構的行政千預,使它們能夠依法自主經營。其三,在鼓勵中小金 融機構發展的同時,要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引導,明確各類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方向,進行準確的市場定位,從而實行中小金融機構正確的發展戰略,以促進我國 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5. 建立和完善針對節能服務行業融資擔保及信用評價體系
在我國現有的經濟環境中,節能服務企業在融資過程中遇到的缺乏擔保機構和公正的信用評價體系也應該引起我國政府的足夠重視。
在我國現有的經濟環境下,政府可以考慮大力發展和促進各類擔保機構。在節能服務行業確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之后,甚至可以由地方政府來出資或參與出資建立官方的擔保機構,其性質帶有一定的政策性,且不從事為節能服務企業貸款擔保以外的投資業務,也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或者由政府來引導,第三方金融機構來建立一定的行業規則和標準,由節能服務企業自愿組成,以會員企業出資為主,以會員企業為服務對象,形成一種合作制的擔保機構,有利于形成會員企業之間的相互監督。對于民間商業性的擔保機構的發展,政府也應形成鼓勵性的政策,由市場去
為解決中小企業缺乏擔保品的問題,應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一是政府出資或參與出資的擔保機構,其性質帶有一定的政策性,不應從事貸款擔保以外的投資業務,不應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二是發展中小企業互助性質的會員制擔保機構。這類機構由中小企業自愿組成,以會員企業出資為主,以會員企業為服務對象,是一種合作制機構,有利于形成會員企業之間的相互監督機構;三是發展商業性擔保機構。這類機構由民間出資,對其業務范圍可不作過多限制,允許其從事貸款擔保以外的其他投資業務。(文/正略鈞策節能環保產業課題組)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