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目相關的風險
1、項目融資風險
項目融資風險是指由于節能服務公司融資能力不足,導致在合同中承諾的融資無法到位,使得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項目不能繼續運營的風險。項目融資渠道一般有國內商業銀行貸款、EPC信用擔保貸款、外國銀行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信用、股權融資等,但是向商業銀行貸款仍然是主渠道。商業銀行貸款受國家金融政策影響很大,例如中央銀行關于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2008年12月大型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為15.50%,2011年2月的存款準備金率已經上到19.50%,據計算每上調0.5%金融市場凍結3000億元的流動資金;同時,2008年12月的貸款基準利率為5.31%,2011年2月已經上升到6.06%。由此可見,我國已經進入貨幣緊縮周期,一方面商業銀行的可貸規模被壓低,另一方面企業申請商業銀行貸款的難度越來越大、成本越來越高。在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向銀行提出貸款要求時,銀行為了規避風險都會希望企業為其提供類似土地、設備等實體抵押物,而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一般都是技術型企業,實物抵押品要求很難滿足。
2、節能技術風險
節能技術風險是指由于采用的節能技術在可行性、先進性和可靠性方面存在問題,導致節能設備運行情況不佳,使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處于失敗的境地。
3、項目市場風險
項目市場風險是指因為用能單位的主營業務發生變化或者是由于能源價格出現大幅變化,導致節能利潤萎縮,使項目運營出現困難甚至停頓。
四、應對風險的措施
1、對合同相對人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在簽訂合同前,節能服務公司應對合同相對人進行必要的商務調查,盡職調查要針對不同情況和對象,區別對待。
對于一般性的第三方機構調查其基本情況和重大事項即可,而對于作為企業的用能單位應該進行較全面的深入調查。
基本情況調查可以通過工商局查驗,例如成立時間、注冊資本、資本到位情況、經濟類型、股東名稱等;調查其主營業務的競爭情況及其在本行業的地位;有必要的話,還應該調查用能單位的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訴訟或糾紛等重大事項。例如,用能單位屬于國有控股企業、民營營業、三資企業還是個人獨資企業,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往往預示著不同的風險程度。
節能服務公司還應該關注用能單位可能會出現的重大事項,因為重大事項對投資項目的影響往往是巨大的。對重大事項的分析主要包括:分析客戶近期可能進行的重大建設項目或重大投資項目;了解客戶當前有無面臨重大法律訴訟問題;了解用能單位的決策程序是否科學、在資金使用方面是否有違法情形。
2、簽訂信息充分的服務合同
經過調查,合同相對人值得信賴,節能服務公司就應該簽訂內容盡量充分的服務合同,約定盡可能的明確,特別重視下列條款的作用:
第一,明確約定節能量的確定標準和生產規模
要明確約定節能量的確定標準,避免一樓和模糊性語言。實際操作中節能量標準的確定主要有三種途徑:加強技術計量;雙方約定認可;引入第三方認證機構,通過中立的第三方確定具體的節能量。三種途徑又以第三方機構參與的模式更為普遍。為防止用能企業故意消減生產規模,減少用能量,可以對企業的節能前的生產規模和節能后的生產運營規模做出詳細約定。
第二,情勢變更條款
我國《合同法》并未確立情勢變更原則,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边@就是傳統合同法理論所說的情事變更原則。當合同履行中,出現了國家稅收政策或地方補貼政策的重大變化,從而導致節能服務公司失去簽訂合同時所預期的重大利益時,建議節能服務公司將相關政策的變更約定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三,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風險主要是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的。但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用能單位的積極配合。因此,在簽訂節能服務合同時,節能服務公司應盡可能明確約定用能單位的具體義務的類型、時間和質量要求,并將用能單位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任也明確化。
第四,合同風險轉移條款
合同風險轉移則主要是通過合同債權讓與以及與專業的風險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債權轉移主要是通過節能服務合同的概括轉讓或者是節能服務合同的權利的獨立讓與實現的。保險公司的參與可以進行適度的風險負擔。
3、應對項目相關風險的措施
第一,應對項目融資風險的措施。首先,主動降低向銀行間接融資額度,減少對其的過度依賴,做到融資渠道多元化;其次,適時推介風險投資,在EMCo注入資金的同時,也融入了先進的理念和規范化的管理,促成EMCo整體能力迅速提升;再次,對于股東實力強的EMCo來說,獲得由母公司承諾回購的信用貸款或委托貸款,可以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最后,積極開拓EPC項目的應收賬款融資市場,央行已于2008年底開始在銀行、節能改造企業和技術服務公司三方中推行保理融資業務試點。
第二,防范項目技術風險的措施。首先,不先進的技術不能用,沒有充分進行可靠性實驗的技術也不可用,必須使用經過檢驗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其次,這些經過檢驗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在該用能單位的使用具有可行性;最后,要求技術、設備的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擔;虺鼍叱兄Z函,并約定風險發生后的責任承擔。
第三,防范項目運營風險的措施。首先,合理分散風險,將這種風險適量轉移到保險公司、用能單位等其他主體;其次,在項目開始時,確定能源的最低價格、規定價格、最后的平均價格,或者是確定范圍的浮動價格,在可預測的范圍內的浮動可以認定為商業風險,在合同中約定由一方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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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專題了解: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和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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