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是發達國家普遍推行的、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服務機制。節能服務公司(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國外也稱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以贏利為目的的專業化公司。EMCo與愿意進行節能改造的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向客戶提供能源審計、可行性研究、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和材料采購、工程施工、人員培訓、節能量監測、改造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服務,并通過與客戶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或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或承包整體能源費用的方式為客戶提供節能服務,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是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
我國政府計劃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由此可知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風險與機遇并存,大發展必然伴隨高風險。我們必須重視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風險問題研究,只有居安思危才能做到未雨綢繆,才能做到不因小穴毀長堤。結合合同能源管理實踐,對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風險問題進行分析。
一、信用風險
在我國還沒有完善的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以及企業的信用狀況堪憂的大環境下,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大多采用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節能服務公司按照合同投入巨資改造節能設施后,節能服務公司面臨的最大信用風險就是用能單位能否如期拿到節能效益和合理利潤。
1、用能單位方面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節能服務公司的很多決策需要用能單位的配合,但是有些用能單位在商務談判階段就存在惡意隱瞞行為,例如提供虛假材料,目的是誘使EMCo對其投資,達到免費融資的目的;
第二,合同簽訂后,其它節能公司給予更優惠的條件,用能單位惡意違約而與其它節能公司進行合作;
第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用能單位通過各種手段轉移項目的節能收益;
第四,用能單位領導層變換頻繁造成合同履行階段溝通成本增加,履約風險大增;
第五,合同履行完畢,項目達到預期節能效果,但用能單位卻想方設法遲遲不支付屬于EMCo享有的節能效益部分。
2、在第三方機構方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簽訂合同后,節能服務公司就要全面履行合同,在此過程中,第三方機構就會出現。
第一,如果節能服務公司自身沒有進行項目方案設計、建設的技術實力,就要與第三方簽訂相關合同,此時第三方當事人的資質、信譽、承擔項目的經驗等因素對于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之間合同的履行情況影響很大。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一方面保證能夠及時地回收投資,另一方面保證項目及時交付投入運行。如果項目延期,就會造成節能服務公司不能及時獲取節能效益,無法及時支付融資款項的本息,又會導致用能單位繼續高能耗運行。
第二,項目方案出臺后,節能服務公司需要購買一定量的機器設備,節能服務公司要與節能設備生產商或者貿易商簽訂買賣合同,此時,節能設備生產商或者貿易商的履約能力對于節能服務公司意義重大。
第三,進行節能量測量和確認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結果認定對于節能服務公司能否獲得約定的節能效益意義重大,第三方機構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公正性顯得尤其重要。
二、國家稅收政策變更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我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強調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相關技術應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定的技術要求,同時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等規定,才能享有相關的營業稅和增值稅優惠。
上海、北京等城市也制定了相關的財政補貼政策,如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扶持辦法(試行)》、《北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這些政策對于促進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無疑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是很多政策有較大的限制,并且是試行,就意味著政策的局限性和不穩定性,而這種政策的變動會打亂節能服務公司的市場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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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專題了解: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和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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