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令第59號)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中國氣象局部(委、局)務會議通過,并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實現基金宗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是由國家批準設立的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安全、效率、?顚S玫脑瓌t。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基金的管理機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和基金管理中心組成。 第六條 基金審核理事會是關于基金事務的部際議事機構。 基金審核理事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和氣象局的代表組成。 基金審核理事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職責。 基金審核理事會負責審核下列事項: 。ㄒ唬┗鸹竟芾碇贫; 。ǘ┗鸢l展戰略規劃,包括資金使用年度計劃; (三)基金贈款項目和重大有償使用項目申請; 。ㄋ模┗鹉甓蓉攧帐罩ьA算與決算; 。ㄎ澹┗鹌渌卮髽I務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經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并取得一致意見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 第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第八條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鸩莼鸹竟芾碇贫,制定基金具體運行管理規定; 。ǘ┗I集基金資金; 。ㄈ┕芾砘鹳Y金,組織開展基金的有償使用和理財活動; 。ㄋ模┚幹撇⒔M織實施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監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項目的運行; 。┫蚧饘徍死硎聲䦂蟾婊鸬闹卮髽I務事項; 。ㄆ撸╅_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九條 基金來源包括: 。ㄒ唬┩ㄟ^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 。ǘ┗疬\營收入; 。ㄈ﹪鴥韧鈾C構、組織和個人捐贈; 。ㄋ模┢渌麃碓。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準,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 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以下稱項目業主)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減排量收入中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稱國家收入)全額納入基金。 第十一條 國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向項目業主或按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向減排量購買方收取。 項目業主應當在取得減排量收入后的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比例向指定賬戶支付國家收入。 第十二條 國家收入應當以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的幣種取得。 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以外幣支付,但確需以人民幣支付國家收入的,經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項目業主應當在取得收入后的15個工作日內以人民幣支付,匯率以結匯日現匯買入價為準。 第十三條 減排量轉讓合同由項目業主和減排量購買方簽訂。 項目業主應當在減排量轉讓合同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營業執照復印件、合同雙方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項目業主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緩繳、少繳、不繳國家收入的,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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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專題了解:CDM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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