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完善了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額收購制度和優先調度辦法,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時《能源法》立法加快,《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已經在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并于2010年10月施行,對優化能源結構將產生積極影響。中國還在抓緊制定“十二五”能源發展規劃和新能源發展規劃,將提出并落實未來五年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任務。
進一步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經濟政策。對風力發電、垃圾發電、部分水力發電(包括小水電)、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政策。對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經批準的,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條件的水力發電、核電、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發電等新建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積極推進清潔煤炭利用,將其作為重要的清潔能源技術加大扶持力度,鼓勵煤層氣的開發利用,建立了煤層氣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出臺了打破專營權、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多項扶持政策,2009年國內19個產煤省市累計抽采利用煤礦瓦斯19.3億立方米,超額完成了全年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目標。
深入專題了解: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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