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項目以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國家發展 改革委負責;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或 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第十條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審批或核準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同報送節能評估文件提請審查或報送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 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十一條 節能審查機關收到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后,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接受委托的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 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評審費用應由節能審查機關的同級財政安排,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審查: 。ㄒ唬┕澞茉u估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等準確適用; 。ǘ┕澞茉u估文件的內容深度符合要求; 。ㄈ╉椖坑媚芊治隹陀^準確,評估方法科學,評估結論正確; (四)節能評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議合理可行。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收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后15個工作日內、收到節能評估報告表后10個工作 日內形成節能審查意見,應在收到節能登記表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節能評估文件委托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期 限內,節能審查(包括委托評審)的時間不得超過項目審批或核準時限。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與項目審批或核準文件一同印發。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申請重新審批、核準或申請核準文件延期,應一同重新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意見延期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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