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應用示例
一臺設備年初凈值110萬元,稅法規定最低使用年限5年,預計凈殘值5萬元。假設該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
◆優惠政策應用前:
按直線法每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5=21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①采取縮短折舊年限:
加速后折舊年限=5×60%=3年
每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3=35萬元
、诓扇‰p倍余額遞減法:
第1年可扣除折舊額=110×(2÷5)=44萬元
第2年可扣除折舊額=(110-44)×(2÷5)=26.4萬元
第3年可扣除折舊額=(110-44-26.4)×(2÷5)=15.84萬元
第4年可扣除折舊額=(110-44-26.4-15.84-5)÷2=9.38萬元
第5年可扣除折舊額=(110-44-26.4-15.84-5)÷2=9.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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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5/(1+2+3+4+5))=35萬元
第2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4/(1+2+3+4+5))=28萬元
第3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3/(1+2+3+4+5))=21萬元
第4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2/(1+2+3+4+5))=14萬元
第5年可扣除折舊額=(110-5)×1/(1+2+3+4+5))=7萬元
【注】采取加速折舊方法后,企業前幾年可以多扣除折舊費用,相當于取得了推遲納稅的優惠。
八、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1)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3)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九、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另行制定。
---《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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