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應用示例
某企業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800萬元,購置并實際使用節能用水專用設備一臺,該設備屬于《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專用發(注)票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符合進項稅額抵扣的政策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因素。
◆優惠政策應用前:
應納稅所得額=280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2800×25%=700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應納稅所得額=2800萬元
可抵免應納所得稅額=100×10%=10萬元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800×25%-10=690萬元
六、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應用示例
某企業2009年度發生管理費用50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新產品研究開發費280萬元,未形成無形資產,不考慮其他因素。假設管理費用均符合稅前扣除規定。
◆優惠政策應用前:
企業可扣除管理費用=500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企業可扣除管理費用=500+280×50%=640萬元
【注】如研究開發費280萬元形成無形資產的,則在未來使用期內(假設為10年),每年可攤銷280×150%÷10=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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