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應用示例
某企業2009年度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200萬元,這一項目的成本費用為95萬元;企業的其他項目收入50萬元,成本費用3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優惠政策應用前:
應納稅所得額=(200+50)-(95+30)=125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25×25%=31.25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應納稅所得額=(200×90%+50)-(95+30)=105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05×25%=26.25萬元
四、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應用示例
某企業2009年度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取得收入1000萬元(第一年),該項目產品的銷售成本及費用7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因素。
◆優惠政策應用前:
應納稅所得額=1000-700=30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300×25%=75萬元
◆優惠政策應用后:
應納稅所得額=(1000-700)-(1000-700)=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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