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規范電網設施開放行為,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了《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制訂工作,形成《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已于近日公開征求意見。
此番在《電力監管條例》、《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等文件基礎上的政策升級,為常因電網接入問題頭痛的光伏項目、增量配電項目帶來利好。
征求意見稿適用于電源接入電網以及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和微電網與大電網互聯的監管?缡、跨區電源外送和電網互聯另行規定。所稱電源含常規電源、集中式新能源發電、分布式發電、儲能等。
文件要求,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為電源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無正當理由拒絕電源項目業主提出的接入申請,或拖延接入系統;
拒絕向電源項目業主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輸配電網絡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和相關技術參數等必要的信息;
對分布式發電等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發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其他違反電網公平開放的行為。
同樣的,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提供電網互聯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網互聯提出方提出的聯網申請,或拖延聯網(接入);不得拒絕向電網互聯提出方提供電網互聯(接入)須知曉的輸配電網絡的互聯(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和相關技術參數等必要的信息等等。
征求意見稿稱,電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未按要求提供電源接入電網、電網互聯服務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或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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