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期考核
。ㄒ唬┕澞軠p排數據嚴重不實、弄虛作假的,對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給予降級處理。
。ǘ┪赐瓿珊硕ǖ娜纹诠澞軠p排考核目標,對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按以下方式進行扣分處理:
1.按考核指標個數分攤2分分值,根據未完成指標個數和未完成程度扣減相應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標的,實際完成值與目標值相比,每相差10%扣減0.1分,最多扣減該指標分攤的相應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標目標值為該行業國內先進水平的,減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給予降級處理:
1.發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環境責任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2.經節能減排主管或者監管部門認定,發生節能減排重大違法違規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ǘ┠甓葍劝l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給予扣分處理:
1.發生較大和一般環境責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進行扣分:
。1)每發生一次較大環境責任事故(Ⅲ級),重點類、關注類和一般類企業分別扣減0.3分、0.5分和0.7分;
。2)每發生一次一般環境責任事故(Ⅳ級),重點類、關注類和一般類企業分別扣減0.1分、0.3分和0.5分;
。3)在當年不能認定的環境責任事故順延處理。
2.被國家節能減排主管部門通報,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每通報一次扣減0.2分,最多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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