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提出,已由國務院同意,4月2日由國務院辦會廳下發,其中最為關注的就是合同能源管理新政中發展節能產業的政策措施,有以下四點:
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節能服務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有條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和引導節能服務產業發展。
二、實行稅收扶持政策。
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前提下,對節能服務產業采取適當的稅收扶持政策。
1、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關會計制度。
各級政府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事業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計入相關支出。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合理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
四、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
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入的固定資產可按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積極利用國外的優惠貸款和贈款加大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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