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在本市的發展,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以下簡稱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管理,確保科學合理、高效公正的開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工作,依據《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扶持辦法(試行)》(京發改〔2009〕1171號)和《北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細則(試行)》(京財經一〔2009〕118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聘用、管理節能量審核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本市行政區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具備相關領域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資質的企事業單位,并且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連續兩年年檢合格。
。ǘ⿵氖鹿澞芰繉徍斯ぷ鳎哂懈呒墝I技術職稱(電力、熱能等相關專業)的人員不少于5人,能夠獨立開展節能量監測工作,編制節能量審核報告。
。ㄈ┳再Y金在50萬元以上,自有開展計量和監測等工作的設備。
(四)近三年開展與節能量監測相關的項目不低于8個。
(五)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有5年以上節能監測工作經驗。
(六)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競爭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機構自愿申請,專家審核,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定,最終確認節能量審核機構,并列入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節能量審核機構庫。
第五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 按照節能量審核機構初始隨機排隊的順序,受被改造單位和節能服務機構委托,開展節能量監測、審核工作。
。ǘ 承接節能量審核項目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基本信息(見附件)報送北京節能環保中心。
。ㄈ 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申請資金扶持的項目節能量進行監測、審核。
。ㄋ模 每季度將審核工作情況匯總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每年一月份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審核項目基本情況、節能量監測方法、技術和工作建議等。
第六條 承擔項目節能改造的機構和專家,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量審核。
第七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法定代表人、工作場所等內容發生變更或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發生變化,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報告。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監督指導節能量審核工作,委托北京節能環保中心負責節能量審核機構的選聘和日常管理,對節能量審核的過程進行檢查,對節能量審核工作的質量進行評價。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對節能量審核機構庫實施動態管理。每年根據工作質量、業績對節能量審核機構進行考核。下述情況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的,該節能量審核機構將被清出審核機構庫:
(一) 節能改造實施前未及時報送項目基本信息的。
(二) 審核機構因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糾紛的。
。ㄈ 經專家認定,項目節能量出現較大偏差的。
。ㄋ模 拒絕接受節能量復核任務的。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審核實際情況,適時增補節能量審核機構進入機構庫,增補機構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對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節能量審核機構,一經發現,立即清出審核機構庫,并將此行為及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告知相關資質管理部門或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入庫節能量審核機構接受社會監督,北京節能環保中心等有關部門接受對入庫機構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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