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簡稱“基金”),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正式批準成立的政策性與開發性兼顧的、公益性的、長期性的、開放式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國有獨資基金;鸬馁Y產為國家所有,受國家憲法和相關法律保護,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基金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基金的宗旨,是在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指導下,支持和促進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鸸芾淼哪繕耸峭ㄟ^對基金的運行管理,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提供長期的資金支持,并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鸬墓芾砗褪褂米裱、公正、公開、高效、風險控制和成本效益等原則。
基金的組織機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和基金管理中心組成。 基金審核理事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外交部、科技部、農業部、國家環?偩趾椭袊鴼庀缶值7個部門組成,各擁有一個理事席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為主席單位,財政部為副主席單位。 基金業務一般事項由基金審核理事會決策;饦I務重大事項應由基金審核理事會理事單位聯合審批,進行決策。 基金審核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1、審核基金的基本管理制度; 2、審核基金年度使用計劃; 3、審查基金項目申請; 4、審核基金重要活動和項目的成果; 5、審核基金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算; 6、審議基金業務重大事項;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唯一法定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收取、籌集、管理和使用,為事業法人單位;鸸芾碇行膶嵭兄魅呜撠熤。 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基金審核理事會的決議,在基金主管部門的監管下組織和開展基金業務活動; 2、進行基金的收取和籌集; 3、提出基金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項的方案,經基金審核理事會核準后實施; 4、制定基金管理規章制度,規范基金的業務活動及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5、對基金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6、組織開發和實施基金項目; 7、開展符合基金宗旨的國內、國際合作,包括與地方的合作; 8、向基金審核理事會報告工作; 9、編制基金年度使用計劃; 10、編制基金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與決算報告。
基金管理中心開展的基金業務活動包括以下內容: 1、代表國家收取由國家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規定應收取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以下簡稱“減排量收入”); 2、依法開發和吸收多來源的國內資金和國際合作資金; 3、代表國家管理和使用基金并實現基金的保值與增值,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提供可持續的支持。 4、基金的收取和籌集范圍包括: a:減排量收入; b: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贈款和其他合作資金; c:基金管理中心開展基金業務取得的營運收入; d: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和其他合作資金; e:國務院批準的其他來源收入。 5、基金以贈款、優惠貸款和其他方式,支持以下范圍的活動: a: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 b: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公眾意識; c:國家進行與減緩氣候變化相關的、包括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在內的節約能源活動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d:國家進行適應氣候變化的相關活動; e:為基金的保值增值進行資金使用; f:服務于基金宗旨的其它業務活動; g: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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