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綠色建筑管理,推動我市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湖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武漢市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下列建筑應按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
1、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
2、綠色建筑試點示范項目;
3、新建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4、王家墩中央商務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新區新建建筑。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工作,依法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筑設計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和評價標準。
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受市建設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綠色建筑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和房產、水務、環境保護、統計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綠色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與立項、規劃、運行、水務、環保、能耗統計等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推廣目錄,以及技術、工藝、設備、產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建立建筑節能材料備案、公告制度。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本市推廣應用以下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建筑體系。包括墻體、屋面保溫隔熱技術與產品,節能門窗和遮陽等節能技術與產品;
(二)暖通空調制冷系統調控、計量、節能技術與產品;
(三)太陽能、地熱能、風能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
(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綜合利用等節水技術與產品;
(五)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綠色建材技術與產品;
(六)室內空氣質量控制技術與產品;
(七)垃圾分類收集,利廢產品循環利用;
(八)建筑綠色照明及智能化節能技術與產品;
(九)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綠色、節能技術和管理技術。
第六條 綠色建筑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標準規范,標準規范目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定期發布。
第二章 立項與規劃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報告中設綠色建筑專篇,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級別標準,對擬采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并將實施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綠色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項階段的審批。
第九條 規劃編制單位應依據綠色建筑的相應標準、規范進行規劃編制,規劃方案中應有綠色建筑專篇。
第十條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對綠色建筑規劃文件進行審批。
第三章 設計與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現行有關綠色建筑標準、規范委托勘察設計。
建設單位應對綠色建筑采用的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調整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需修改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并經原設計文件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依據相應標準、規范進行設計,保證綠色建筑設計質量。
工程設計中,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合理選用本“辦法”第一章第五條推廣應用的綠色技術和產品。
第十三條 對于設計文件規定采用的沒有國家、行業或地方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應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論證、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相應標準、規范進行綠色建筑專項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并出具綠色建筑審查合格文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后向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認證,建設主管部門對設計文件符合綠色建筑標準及相關規定的建設項目,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認證證書。
第四章 施工與驗收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進行示范項目施工招標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根據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編制綠色施工方案,并將其作為技術標評審條件,綠色施工方案評審分值在技術標中的權重應當不小于20%。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更為詳細的綠色施工方案專篇,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并報監理單位審批后執行。
綠色施工包括施工管理、環境保護、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能與能源利用、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等六個方面。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文件和相關的標準、規范進行施工。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及現行綠色建筑標準、規范的要求。
工程建設應使用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和散裝水泥。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驗收標準、規范和合同約定,在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在使用前進行現場取樣,并送到具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相應的施工驗收規范等,結合施工單位的綠色施工方案,制定綠色監理方案。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綠色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未經檢驗合格或不符合綠色建筑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監理單位應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監督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的標準規范。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綠色建筑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為:先進行各分部工程驗收,各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后進行綠色建筑專項驗收(主要對節能與室外環境、節地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以及室內環境質量等五個分項工程進行驗收),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合格后再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工程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向市建筑節能辦公室提交竣工驗收資料,辦理綠色建筑專項竣工驗收備案。
第五章 銷售與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隔熱工程保修期、節水措施、環境檢測指標等信息,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筑的物業管理單位應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筑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節能、節水、節材與綠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綠色建筑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運行過程中,應通過合理的技術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杜絕建筑運營過程中廢氣和廢水的不達標排放。
第三十一條 應分類收集和處理廢棄物,且收集和處理過程中無二次污染。
第三十二條 對空調通風系統,按照《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規范》GB50365進行運行管理,并按照《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GB19210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和清洗。
第三十三條 智能化系統定位正確,采用的技術先進、實用、可靠,達到安全防范子系統、管理與設備監控子系統、信息網絡子系統的基本配置要求。 第六章 激勵政策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綠色建筑專項資金,綠色建筑專項資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綠色建筑專項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一)年度城市建設資金的0.5%;
(二)市循環經濟資金的10%;
(三)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中提取2元/㎡;
(四)用電超定額加價所得;
(五)其它財政資金;
(六)社會捐助等其他來源。
綠色建筑專項資金用于獎勵和扶持:
(一)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的研發、標準制定;
(二)綠色建筑試點、示范工程;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
(四)綠色建筑的宣傳、普及;
(五)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通過設計認證的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可申請免繳墻改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
通過綠色建筑設計認證的示范項目,市建設主管部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示范項目,申請財政補貼。
第三十六條 綠色建筑投入運行后,評價標識結果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二星或以上等級的,建設單位可向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獎勵。
第三十七條 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建筑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八條 采用地源熱泵技術的建筑項目,應當采取安全、環保的回灌措施,經水務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可申請減免水資源費。對采用地埋管中央空調系統、水源熱泵中央空調系統的建筑項目分別給予最高50元/㎡、30元/㎡的財政補貼。
集中采暖空調系統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實行同類電價。
第三十九條 采用太陽能光電的建筑項目,給予最高5元/Wp的補助。
第四十條 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或經建筑能效測評獲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標識的綠色建筑項目,經市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用于采購建筑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與環保等專用技術、設備、產品的投資額的50%,抵扣企業所得稅。
市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建筑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與環保專用技術、設備、產品的生產企業、技術集成企業,免征三年地稅。
經市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國家和省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四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向綠色建筑建設提供信貸支持,有關部門可根據情況予以扶持。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綠色建筑專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享受綠色建筑享有的經濟激勵政策和其它各項優惠政策。
已經辦理免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應足額補繳。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可行性研究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項目頒發立項許可證的;
(二)對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項目予以備案和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項目予以竣工驗收備案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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