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光伏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起自制或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呈報地稅部門審批,減征或免征光伏企業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8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省以上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執行,市及市以下實行“零”收費。 第五條光伏企業投產后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獎勵給企業;上繳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及各種地方稅,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25%獎勵給企業。 光伏企業實際繳納稅金同比增幅達到50%以上的,按該企業當年新增地方稅收的5-10%獎勵該企業管理團隊,其中40%用于獎勵企業負責人。 第六條充分考慮我市光伏產業發展的用地需求,優先規劃增加光伏產業發展用地,為光伏產業的聚集和長遠發展預留空間。以安陽高新技術開發區為依托,建立光伏產業集聚區,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按照發展規劃設立相應的配套園區,為光伏產業集群發展提供優質載體。鼓勵光伏企業向我市光伏產業集聚區集中,形成光伏產業集聚示范基地。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引進符合我市光伏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原則上進入市光伏產業集聚區發展。 第七條凡落戶市光伏產業集聚區或配套園區的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按有關優惠政策優先保證供地。在光伏企業的工業用地范圍內,允許部分工業用地用于建設企業高管和員工生活配套設施。 第八條根據光伏產業的發展需求,在市光伏產業集聚區或配套園區建設部分符合專業生產條件的標準廠房及配套設施,減免一定期限的租金,吸引光伏項目入戶。 第九條根據光伏企業用電需求特點,實行電價優惠、用電補貼等用電優惠政策。 第十條加快光伏產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安排一定數量的發展資金,建立光伏產業發展急需的產品檢測認證、新技術應用研究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企業進行科研攻關、產品設計開發提供必要的支撐和服務,促進新產品盡快實現產業化,提升我市光伏產品的競爭力。 鼓勵支持安陽工學院、安陽師范學院及其他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成立光伏試驗室或課題組,開展光伏相關課題研究,對相關科研課題給予一定數額的經費補貼。 第十一條鼓勵光伏企業增加科技開發投入,不斷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對光伏企業新建、擴建或技術改造項目,優先安排爭取國債、省技改財政貼息及其它專項資金支持。企業承擔的國家級技術創新項目,或引進高新技術進行消化、吸收、開發的新產品,形成產業化并按規定驗收合格后,給予定額補助。補助資金以項目經費形式從市科技三項經費列支。 第十二條鼓勵光伏企業建立各類光伏產業科技開發應用研究中心。鼓勵重點光伏企業發揮光伏核心領域的技術創新優勢,與知名大學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同建設國家級、省級光伏產業技術研發機構。 對經認定為國家和省級企業技術開發應用研究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鼓勵光伏企業加強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合作,采取上門招聘、訂單培養、定向招生、委托培訓等多種形式,培養一批高層次光伏產業技術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素質的產業工人,為光伏產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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