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市光伏產業發展,建設國家光伏產業示范基地,打造以光伏產業為核心的新能源產業格局,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的多晶硅冶煉、單晶硅拉制、硅片切割、太陽能電池及組件生產等光伏產業企業以及各類太陽能光伏應用項目。 第二條市政府設立扶持光伏產業專項發展資金(下稱發展資金),總規模5億元。主要用于光伏產業公共技術平臺的搭建、光伏產業發展規劃的編制、重大項目的開發論證、光伏企業技術攻關及新產品研發的引導、重大科技成果的獎勵、人才培訓和科研經費的補貼、光伏應用示范項目的補助等。 光伏企業自開票銷售之日起5年內新增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市級分成全額轉入發展資金,用于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光伏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征收的土地出讓金除去上繳上級的有關費用、支付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等剛性支出外,全額納入發展資金,用于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第三條加大對光伏產業的融資扶持力度 1鼓勵各類風險投資公司、電力企業、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及其他資本投資光伏產業。 2鼓勵金融機構將光伏產業列為優先扶持對象,加強對光伏企業的信貸支持。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優先為光伏企業和項目提供融資擔保。市級財政性資金主導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為光伏企業的融資提供專項擔保服務,安排不低于50%的擔保額度用于光伏產業項目。 3對光伏產業基礎設施建設貸款,優先提供財政貼息。 4搞好光伏企業涉外貿易融資服務,支持光伏企業出口創匯。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創建光伏企業出口退稅“綠色通道”。 5積極協助光伏企業申請國家和省級各類專項資金支持。 6鼓勵扶持有條件的光伏企業在海內外資本市場發行上市。 第四條全面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1凡被認定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光伏項目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光伏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4光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5光伏企業當年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允許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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