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第二十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第二十四條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有關規定
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也是國際上很多國家推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所采用的有效辦法。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制度,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2厘錢,2009年全年預計征收45億元左右。依照現行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條規定和有關部門規章,當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通過電網企業網間結算方式調配,一是可再生能源附加計為電網企業收入,所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等要占全部附加資金的三分之一;二是資金調配周期長,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電力企業資金壓力較大。從長遠來看,附加資金規模會不斷擴大。全國人大代表和各地人大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建議改為基金方式征收和調配。具體意見是把現行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征收的電價附加和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合并為政府基金性質的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紤]到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涉及國務院財政、價格、能源等多個部門的職責,我們建議有關部門共同協作修改和制定相關的配套規定,把基金切實管好用好,有效發揮其扶持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積極作用。
為此,建議第二十條修改為: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稍偕茉措妰r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同時,建議修改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專項資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鑒于我國部分地區難以通過當地電網的銷售電價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費用,建議在基金使用范圍中增加兩項:一項是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差額費用;另一項是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此外,一些代表和有關部門也提出了對第十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制度的修改意見。我們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后認為,現行法律中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的條款規定了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確立了政府定價與招標定價相結合、政府調控與市場競爭相結合的機制,這些規定在現行階段是適用的。當前出現的上網電價問題,主要反映了在法律具體實施中沒有處理好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原則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的關系,沒有處理好政府定價和招標定價的關系。解決有關上網電價問題的關鍵不是修改法律的相關規定,而是完善法律實施辦法,加快制定并公布全國可再生能源分類上網電價,并在此基礎上鼓勵發電企業適度競爭,逐步降低電價水平。為此,我們認為可暫不修改有關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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