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稍偕茉措妰r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
五、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專項資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用于支持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并網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檢測認證和示范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六)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差額費用;
(七)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六、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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