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 116 號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審查和監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能降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耗能特種設備,是指在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轉換量大,并具有較大節能空間的鍋爐、換熱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
第三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的節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監察與節能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履行節能義務,做好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并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提高特種設備能效水平。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八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生產,確保生產的高耗能特種設備符合能效指標要求。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得生產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或者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設備。
第九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應當在設備結構、系統設計、材料選用、工藝制定、計量與監控裝置配備等方面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節能要求。
第十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進行鑒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經鑒定或者鑒定不合格的,制造單位不得進行產品制造。
第十一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制造企業的新產品應當進行能效測試。未經能效測試或者測試結果未達到能效指標要求的,不得進行批量制造。
鍋爐、換熱壓力容器產品在試制時進行能效測試。電梯產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試驗時進行能效測試。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接到高耗能特種設備制造單位的產品能效測試申請,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測試,并出具能效測試報告。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高耗能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過程進行安全性能監督檢驗時,應當同時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影響設備或者系統能效的項目、能效測試報告等進行節能監督檢查。
未經節能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出廠文件應當附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能效測試報告、設備經濟運行文件和操作說明等文件。
第十五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不得降低產品及其系統的原有能效指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設備和系統能效項目不符合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時,應當及時告知高耗能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被告知單位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評估或者能效測試,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有關節能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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