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鼓勵對建筑屋頂等部位實施綠化,降低建筑能耗,其綠化面積可折算為建筑項目的綠化指標。具體辦法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經建筑能效測評獲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標識的節能建筑項目,其所得依法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購置用于建筑節能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經省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國家和省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提供信貸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予以扶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鷾氏蛐陆、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供地,發放采礦許可證的;
。ǘ⿲σ巹澰O計方案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ㄈ⿲κ┕D設計文件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筑項目予以備案和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筑項目予以竣工驗收備案的;
。ㄎ澹┢渌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從事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活動時,未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予通報。
第三十七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報送年度建筑能耗情況或者報送情況不實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上一頁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