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調查、統計、分析和公布制度。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并向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能耗情況。
第二十五條 實行重點公共建筑用電定額和超定額加價制度。
省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公共建筑的類型和能耗情況,制定重點公共建筑用電定額。超定額加價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集中供熱(冷)系統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筑照明工程應當選用節能型產品,優化照明及控制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電耗。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級以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和綠色建筑示范工程、財政支持實施節能改造的建筑,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其他建筑實施建筑能效測評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專業人員和檢測設備等條件,依法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和資格證書,出具的測評報告應當真實、完整。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鼓勵扶持下列建筑節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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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型墻體材料和綠色建筑的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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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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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滦蛪w材料專項基金;
(三)本條例規定的重點公共建筑用電超定額加價所得;
(四)社會捐助等其他來源。
第三十條 采用地源熱泵技術的建筑項目,應當采取安全、環保的回灌措施,確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該項目的回灌技術方案應在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一并提交,項目投入使用前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減免水資源費;其集中采暖空調系統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實行同類電價。
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建筑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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