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依法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備案和頒發施工許可證。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建筑節能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履行施工圖審查程序。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委托建筑工程設計及其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從事相關的建筑節能活動,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布建筑節能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設備進行查驗并按照規定見證取樣,送法定的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暫停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建筑節能各分項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分項工程驗收;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整改。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節能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的實施內容;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驗收備案并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建筑節能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范圍;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提出建筑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隔熱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四章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建筑節能中長期規劃,提出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分步實施。
第二十一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為重點。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逐步實施。
第二十二條 既有建筑在改建、擴建和圍護結構裝飾裝修、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達到建筑節能相關標準。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后,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出具審查合格書后,組織施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金采用多種模式投資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提供建筑節能服務。投資人有權按照約定分享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獲得的收益。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