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通過提高建筑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選用節能型的用能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應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以下簡稱建筑節能)。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含改建、擴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制定建筑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實行建筑節能目標責任制,建立建筑節能考核體系;引導和扶持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培育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鳌绦杏嘘P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
。ǘ⿺M訂建筑節能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擬訂引導、扶持建筑節能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ㄋ模┙M織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發和論證推廣;
。ㄎ澹┢占敖ㄖ澞苤R,提供有關建筑節能的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
。⿲π陆ńㄖ澞、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以及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等實施監督管理;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筑節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筑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驗收和能效測評,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的應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建筑節能標準。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修訂。
建筑節能新材料和新產品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建設、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推廣目錄,以及技術、工藝、設備、產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二章 建筑節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應用
第八條 建筑節能材料應當經濟實用,符合安全環保、建筑節能標準。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研發、推廣應用建筑節能材料鼓勵建筑工程使用新型節能門窗和新型節能墻體材料,提高建筑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
第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材料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節能材料備案、公告制度。鼓勵建筑工程使用經備案、公告的節能材料。
第十條 逐步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粘土磚生產企業的關停、轉產期限;對在規定期限內關停、轉產的粘土磚生產企業,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范圍和規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供地和發放采礦許可證。
第十一條 推廣應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h級以上城市城區應當分步實施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規定。
第十二條 鼓勵和扶持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應用。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實施節能改造時,應當選擇應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
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利用系統?h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具備太陽能集熱利用條件的新建居住建筑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擬訂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為住戶預留、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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