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能源審計機構
(1)國家、行業和地方的企業能源審計單位,分別由同級政府主管部門認定授權。
(2)各級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企業能源審計、監測機構進行考核,對于具備企業能源審計條件者,授予企業能源審計資格證書;對于具備能源監測條件者,授予能源監測資格證書。
(3)各級節能監測中心或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等單位可提出申請從事企業能源審計工作。
(4)從事企業能源審計的單位,必須取得能源監測資格和具有一定數量能源審計的工作人員。
2、企業能源審計機構職責
(1)對企業能源利用狀況進行調查,并審查企業能源消費資料。
(2)評價企業能源利用狀況,并提出審計報告。
(3)向被審計單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4)審計單位有義務為被審計單位保守技術與商業機密。
3、企業能源審計人員
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具有中級以上 (含中級) 技術職稱;
。2)具有從事節能工作的經歷與經驗;
(3)通過國家能源審計專職培訓和考核。
4、能源審計人員的權限
(1)根據審計通知書中的要求,有權檢查被審計企業的原始記錄、臺賬、報表和有關資料。
(2)在審計過程中,如有必要有權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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