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評選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節能先進地區獎、工業領域(國家和省監管的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先進單位獎的評選,由省經貿委根據上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提出建議名單及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節能先進個人獎以及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節能管理服務等領域節能先進單位獎的評選程序:
(一)具備評選條件的單位、個人,屬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單位的,按程序逐級向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屬省直單位的,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門申報,申報時一并提交鑒定報告等證明材料;
。ǘ┑丶壱陨鲜泄澞苄姓鞴懿块T、省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提出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省經貿委;
。ㄈ┦〗涃Q委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會同省委黨廉辦和省人事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建設廳、交通廳、農業廳、水利廳、統計局、質監局、林業局、南方電監局等部門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候選名單,并在省經貿委網站及其他新聞媒體上公示;
。ㄋ模┙浌5日內無異議的,由省經貿委提出建議名單及方案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參加評選的單位和個人應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獎項的單位或者個人,撤銷其獎項,追繳獎牌、證書和獎金,并由省經貿委給予通報批評,5年內不得參與該獎項的評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重點耗能企業據此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的節能獎勵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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