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申請評為節能先進個人的,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熱愛節能工作,有較強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從事節能工作(節能崗位)3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節能管理中,對推動節能工作產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認可;
。ǘ┰诠澞芗夹g研究中,承擔主要研發工作或作為研究開發負責人,成果已被采用并產生明顯節能效益;
(三)在節能技術、產品推廣應用中,創造性開展工作,使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在本企業、行業、區域中的普及率明顯提高;
。ㄋ模┰谥攸c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中,擔任項目建設主要負責人,項目運行實現節能目標,且節能量占企業當年節能量的20%以上;
。ㄎ澹┰诠こ淘O計、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節能政策和設計規范,提供有針對性、節能效果明顯的設計方案,使能源消耗量減少30%以上;
。┰趰徫还澞芊矫,積極學習節能知識,鉆研節能技術,探索節能辦法,提出節能效果明顯的方法和建議,或者創造性地使用節能技術,在本職崗位取得年節能10%以上效益;
(七)檢舉揭發嚴重浪費能源行為,并經市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
第十條 節能先進個人的名額分為企業人員和企業以外人員。全省每年度表彰節能先進個人280名左右,其中企業人員應占50%以上。企業人員中企業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技術人員不少于70%,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超過30%。企業以外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科及科以下人員不少于70%,廳級以上干部不參與評獎。
各市節能先進個人名額根據各市節能考核結果排名,結合各市地區生產總值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重等因素確定;省有關部門節能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部門節能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節能獎勵資金及相關經費從省財政安排的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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