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單位應為太陽能光電應用項目業主單位或太陽能光電產品生產企業,申請補助資金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技術方案;
(三)太陽能光電產品生產企業與建筑項目等業主單位簽署的中標協議;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申請補助資金單位的申請材料按照屬地原則,經當地財政、建設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建設部門。
第九條 省級財政、建設部門對申請補助資金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附表)。
第十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上報的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與評估,確定示范項目及補助資金的額度。
第十一條 財政部將項目補貼總額預算的70%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補助資金后,會同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二條 示范項目完成后,財政部根據示范項目驗收評估報告,達到預期效果的,通過地方財政部門將項目剩余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補助資金?顚S。對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上一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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