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460號)精神,中央財政從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太陽能光電在城鄉建筑領域應用的示范推廣。為加強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一)城市光電建筑一體化應用,農村及偏遠地區建筑光電利用等給予定額補助。
(二)太陽能光電產品建筑安裝技術標準規程的編制。
(三)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共性關鍵技術的集成與推廣。
第三條 補助資金支持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單項工程應用太陽能光電產品裝機容量應不小于50kWp;
(二)應用的太陽能光電產品發電效率應達到先進水平,其中單晶硅光電產品效率應超過16%,多晶硅光電產品效率應超過14%,非晶硅光電產品效率應超過6%;
(三)優先支持太陽能光伏組件應與建筑物實現構件化、一體化項目;
(四)優先支持并網式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項目;
(五)優先支持學校、醫院、政府機關等公共建筑應用光電項目。
第四條 鼓勵地方出臺與落實有關支持光電發展的扶持政策。滿足以下條件的地區,其項目將優先獲得支持。
(一)落實上網電價分攤政策;
(二)實施財政補貼等其他經濟激勵政策;
(三)制定出臺相關技術標準、規程及工法、圖集;
第五條 本通知發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項目不予支持。
第六條 2009年補助標準原則上定為20元/Wp,具體標準將根據與建筑結合程度、光電產品技術先進程度等因素分類確定。以后年度補助標準將根據產業發展狀況予以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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