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使用單位要求
第十三條(選擇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電梯改造業務。
第十四條(注銷注冊)
電梯使用單位在實施電梯改造前,應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相關注銷手續,辦理注銷后的電梯不得繼續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改造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所在地的質量技監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章檢驗和監察
第十五條(監督檢驗)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對改造電梯實施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安全監察)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改造現場的安全質量監督:
。ㄒ唬┒酱匐娞莞脑靻挝粐栏癜凑諊野踩夹g規范、強制性標準和改造方案進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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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相關術語)
改變額定速度是指原電梯設計的額定速度發生變化。
改變額定載重量(輸送能力)是指原電梯設計時確定的、能夠保證電梯安全運行的額定承載能力發生變化。
改變驅動方式是指原驅動主機形式、型號規格、位置、懸掛形式等發生改變,包括:曳引驅動、強制驅動、液壓驅動。
改變拖動系統是指原電動機供電裝置或調速方式發生改變,包括:交流變級調速、交流調壓調速、交流變頻變壓調速、液壓流量和容積控制調速等。
改變控制系統是指原控制柜(屏)的型號規格發生改變,包括:電氣元器件等硬件的改變,控制信號和指令、電氣故障的防護、優先權、電氣安全保護等控制邏輯或軟件發生改變。
改變安全保護裝置是指原安全保護裝置的類型、規格發生改變,包括:制動器、附加制動器、安全電路、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防逆轉裝置、限速切斷閥、安全平衡閥等。
變更主要部件是指原電梯主要部件的類型和規格發生改變,包括:驅動主機(含曳引輪、導向輪)、導軌、金屬結構、層門和轎門總成、液壓泵站、液壓油缸。
改變提升高度是指原電梯設計提升高度、運行長度發生變化。
改變轎廂質量是指原電梯轎廂設計質量或其附件的質量發生變化,超出原有的5%。
第十八條(解釋單位)
本規則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規則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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