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關于開展零售業節能行動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決定的意見》,加快推進節約型城市的建設步伐,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05]44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場、超市的節能改造資金由市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從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 資金適用范圍和原則
第三條 按照商務局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凡營業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商場、營業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超市,且列入商務局年度改造計劃,均在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四條 商場、超市節能改造資金,按照企業與政府共同負擔的原則,以企業投入為主,政府補助為輔。
第五條 支持條件。按照商務部《“節約型零售示范企業“評價規范(試行)》(商改發[2007]199號,以下簡稱《規范》)的標準,完成節能改造,并經驗收達到《規范》節能標準要求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章 資金的支持項目、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支持項目范圍:
(一)中央空調系統的節能改造或更新;
(二)照明系統的節能改造;
(三)電梯節能改造或更新。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在本辦法支持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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