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針對公共建筑耗電量過大的問題,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建立分項用電量報告制度。要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二是,確立公共建筑用電限額與公布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確定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問: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條例對民用建筑節能規定了哪些政策扶持和經濟激勵措施?
答:條例有關民用建筑節能的政策扶持和經濟激勵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資金支持。要求有關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二是,金融扶持。規定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三是,稅收優惠。明確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問: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鼓勵和扶持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條例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二是,明確有關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引導金融機構對可再生能源應用等項目提供支持。
三是,要求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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