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節能資金的審核與確定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地上報的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節能量進行審核(審核原則和辦法見附件3),需要時可對部分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獎勵標準和獎勵資金總量,按照節能量聯合下達年度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技術推廣項目實施計劃;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實施計劃確定獎勵資金,并下達項目資金預算計劃。
第十五條 項目竣工后,省財政廳根據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預算管理級次,將獎勵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承擔企業或單位。
第六章 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節能資金必須用于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節能技術改造、節能技術推廣項目支出以及對節能量審核支出。
第十七條 加強項目跟蹤管理。各市(州)、縣(市)財政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進行不定期或重點監督檢查,督促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技術推廣項目實施,確保節能資金?顚S,保證項目按時完工并實現節能目標。
第十八條 實行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承擔單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財政局和發展改革委報告本單位節能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并上報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 獎勵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除將省財政獎勵資金全額收繳省財政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節能量審核管理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隨機抽取的辦法確定節能量審核機構。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節能量審核機構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管。對節能量審核報告嚴重失真的審核機構取消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節能量審核機構對項目實際節能量進行審核,由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審核報告并承擔責任,審核經費根據工作量核定(付費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對上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由省財政廳扣回獎勵資金,并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督促進行整改,同時將項目單位名單在社會上進行曝光,被曝光企業在五年內不得申報節能資金支持項目。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企業財政節能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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