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其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所得為: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為: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以上享受稅收優惠的范圍,不包括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
二、關于鼓勵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主要指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具體包含項目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予以確定。
為鼓勵企業的投資行為,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以上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關于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
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關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具體包括:
1.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3.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4.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包括兩類:一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是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五、關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的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實施條例從登記程序、活動范圍、財產的用途與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同時,考慮到目前按相關管理規定,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為規范此類組織的活動,防止從事營利性活動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六、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應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應擁有 [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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