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要達到16%,而目前這一比例尚不足1%。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中華民族生存發展”。
國家發改委此前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要達到16%,目前這一比例尚不足1%.規劃把“加大財政投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項原則確定下來。
有稅收專家表示,稅收在我國今后加強對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將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稅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減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于改善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意義重大,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稅主要有5項: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屬于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征消費稅政策。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僅適用于個別企業,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獎有罰
稅收促進能源節約經濟發展離不開能源的支撐,能源的承載能力制約著經濟的發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設節約型社會已成當務之急,更是一場關系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革命”。
相關專家表示,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發達國家為主要成員國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落后20年,相差10個百分點。但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在稅收方面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節能減排行動。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鉆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鉆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稅,技術開發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在增值稅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作為節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
在消費稅上,《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汽油、柴油分別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費稅,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實行差別稅率。200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調整的消費稅政策規定,將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同時,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稅目稅率。按照新的國家汽車分類標準,將小汽車稅目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個子目;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大小分別適用3%、5%、9%、12%、15%和20%六檔稅率,對中輕型商用客車統一適用5%稅率,進一步體現“大排氣量多負稅、小排氣量少負稅”的征稅原則,促進節能汽車的生產和消費。
在資源稅方面,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征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自2004年以來,陸續提高了23個省(區、市)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條例規定的最高標準,即30元/噸和15元/千立方米;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該政策有利于鼓勵對低油田和衰竭期礦山資源的開采和利用,體現了節約能源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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