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節能工作是一項涉及全社會的系統工程,要使節能工作取得成效,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是從全局的高度對節能工作進行“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部署是指主要領導掛帥,按照合理利用能源的需要組織制定規劃、計劃、目標、技術經濟政策措施等,層層落實節能工作。協調是指建立有效和權威的溝通指揮系統,保障節能工作的各個方面、各環節同步、有序推進,提高節能工作效率。監督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各級主要領導貫徹落實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政策、方針、措施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是指對一定時期的規劃、計劃落實情況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分析,總結經驗,找出薄弱環節。對節能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導致能源損失浪費的,依法予以懲罰;對節能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依法予以獎勵,以推動節能工作不斷深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徒法不足以自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作為節能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權,既是其法定權利,也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上述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履行其監督檢查職責,既不得失職,也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監督檢查的內容是被監督檢查對象執行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的情況。對執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或者經檢舉、控告核實的違法用能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但禁止在履行節能管理職責時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本條規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即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核查時,應當同時包括對其節能技術規范、節能技術要求等內容進行評估和審查,如該項目的設計、選擇使用的設備、材料是否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等。
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實行審批制,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僅對其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對于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如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對于已經建成的,建設單位也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如建設單位違反了本條的規定,要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則規定,對如何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以及評估和審查的具體內容等未作進一步的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六條 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淘汰制度是指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落后工藝技術、用能設備及產品,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布名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的法律制度。這有利于促進企業加強技術改造,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設備,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整理能源利用水平。
按照本條規定,淘汰的范圍是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是指其能耗超過國家一定時期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制定的能耗標準,并且已經有了先進的、經濟的替代品,繼續生產或使用該類產品、設備將導致能源嚴重浪費的用能產品和設備。
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按照本條規定,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八條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
能源效率標識,是指附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表示產品能源效率等級等性能指標的一種信息標識。實行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目的,是為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使消費者能夠對不同品牌產品的能耗性能進行比較,引導和幫助消費者選擇高效節能產品,從而影響用能產品的設計和市場銷售,促進產品能效的提高和節能技術進步。
我國目前實行的能效標識,屬于比較標識,為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的規格型號、能效等級、能源消耗量、執行的能效標準編號等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易被消費者理解。 按照本條規定,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這類產品主要是指那些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在生產和生活中使用面廣,在使用過程中要消耗大量能源,其產品的能耗對用能單位和個人的能源消耗量具有直接影響的用能產品,如鍋爐、風機、水泵、車船、家用電器等產品。
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 [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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