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立法目的是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
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能源利用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節能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節約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確定了我國節約能源的基本原則、制度和行為規范,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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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不是要抑制和減少人類的生產、生活需求,其關鍵是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為實現節約能源,一方面應當通過調整產業結構、淘汰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減少能源使用量。更為重要的是要通過加強用能管理,采用先進的節能技術,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因此,制定節約能源法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為重要的目的之一。
(三)保護和改善環境
能源的不合理使用和能源消費的快速增長,對我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經濟發展面臨巨大的環境壓力。制定節約能源法,通過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環境,有效緩解因環境破壞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和人類健康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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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能源是緩解能源供需矛盾、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措施,是提高經濟增長質量的和效益的的重要途徑,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必然需求,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制定節約能源法,對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能源是自然界中可為人類提供能量的各種物質資源。能源按照生成方式不同,可分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是指可以從自然界直接獲取的能源,如煤、天然氣、水能等;二次能源是指必須經過加工、轉換獲得的能源,如汽油、煤氣、電力等。
此外,能源按照可否再生,分為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稍偕茉词侵缚梢栽谧匀唤缰胁粩嘣偕、永續利用的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水能等;不可再生能源是指一旦使用難以再生的能源,如煤炭、石油等。按照利用狀況,能源可分為常規能源和新能源。常規能源是指已經大規模生產和廣泛利用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氣等;新能源是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有待進一步開發的能源,如地熱能、太陽能等。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根據本條規定,節約能源的含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節能應當采取加強用能管理以及其他措施。加強節能管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通過制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用能單位加強用能管理,以節約能源;二是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并根據自身發展的要求,通過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和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從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加強用能管理和采取其他節能措施,應當符合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原則。
3.節能應當體現在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即應當在能源的生產、加工、轉換、輸送、儲存、使用等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
4.節能要達到的目的是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即在符合經濟效益原則和環保要求的情況下,使用相同數量的能源,滿足更大的社會需求。
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是我國基本國情決定的,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和本質要求。
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是我國的能源發展戰略,要從國情出發,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從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能源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和約束作用.節能對緩解能源約束矛盾、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保護環境的重要意義,把節能作為實施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生產建設還是消費領域,都要把節能放在突出位置,長期堅持的實施節能的優先方針,推動全社會節能,把節約優先的方針,切實體現在制定和實施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投資管理以及財政、稅收、金融和價格等政策的各個方面和環節。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現階段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將“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目標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市、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將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市、縣、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實行嚴格的目標責任制;將能耗指標作為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評價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考核的重要內容。
作為節能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以利于國務院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利用狀況,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節能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保證節能目標的實現。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地區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狀況、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節能法律、行政法規、政策、措施的實施情況等。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 [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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